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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西宁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1-18 17:59:02

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建设局,海湖新区管委会建设科,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质量强市战略的决策部署,结合《青海省“十四五”城乡住房发展规划》中“逐步提高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比例,全面推广住宅全装修”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住宅全装修工程技术规程》(T/CBDA32-2019 )《青海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青建房〔2023〕128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办〔2023〕2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住宅全装修管理力度,夯实房产开发、设计、施工和保修等各环节相关主体责任,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住宅全装修工程(包含西宁市目前精装修交付的住宅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及依据

(一)《住宅全装修工程技术规程》第2.0.1规定:住宅全装修工程是指住宅工程竣工时,套内所有空间的装饰面装修完成,门窗、机电末端及厨房、卫生间的设备、部件安装到位,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二)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电气、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是房屋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部分,依法应纳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建设单位不得以业主委托的名义,将装修工程分解另行发包给其他施工承包单位,装修工程必须依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建设及审批管理

(一)住宅全装修工程的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同步设计的,可以一次性办理施工许可;分阶段设计的,可以分阶段分别办理施工许可。

(二)住宅全装修工程的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一次性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具备《建筑法》《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核发一个施工许可证,装修工程内容记载于备注栏;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分别办理施工许可的,主体工程可以先办理施工许可,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再办理装修工程施工许可。鼓励建设单位一次性办理主体工程和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

(三)2024年1月1日起,以毛坯报批报建,但实际以全装修集中交付的新建住宅工程,应按照省、市住宅全装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四)2024年1月1日前,以毛坯报批报建,但实际以全装修集中交付的新建住宅工程,装修工程应按照装修合同履约,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质量首要责任,加强住宅装修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压实项目前期物业单位管理责任。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应在装修阶段提前介入管理,并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装饰装修合同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偷工减料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房屋交付后,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应完善质量投诉受理工作机制、质量投诉受理程序及投诉渠道、质量投诉受理回访等机制,建立健全质量问题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交房时应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明确住宅建设的质量责任、保修范围和制度,向用户说明质量常见问题投诉受理程序及措施。确保全装修交付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投诉渠道透明、问题处理及时、群众满意。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

(一)住宅装修设计与主体建筑设计原则上同步设计,应委托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保证主体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相互衔接。

(二)住宅装修设计与主体建筑设计由不同单位承担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送主体建筑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绿色、节能、环保、消防等方面技术复核,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书面复核意见。

(三)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内容的,应当按规定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四、工程质量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组织住宅全装修施工前,应取得住宅全装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未取得住宅全装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应责令其暂停施工;对建设单位未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全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咨询评估的情况,应加强按图施工行为的监督抽查。

(二)全装修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所涉及的主要材料、设施、设备等满足施工要求的相关技术指标和质量标准,以上分部工程所涉及的相关设施、设备等的安装施工图纸应由全装修设计单位复核确认。全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同一单位设计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应由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复核确认。

(三)装修工程应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工程质量专业验收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图审合格的设计施工图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标准精心组织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加强施工过程巡查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该返工的应责令返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返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对装修工程(特别是供电线路、电气照明、室内给排水、抹灰、装饰面板(砖)等工程)开展抽查抽测。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重点对验收组是否按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复核检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监督报告中明确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四)全装修住宅工程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含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分户验收。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时应提供装修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各分户内的供电线路、电气照明、室内给排水管道等隐蔽验收资料;设计变更资料和竣工图纸等。未组织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或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五)住宅全装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依照现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污染物浓度限量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住宅室内环境质量实施分户检测。具体抽检数量由设计单位确定。未取得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分户检验。

(六)全装修住宅工程(含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包含分户供电线路、电气照明等管线施工图纸的竣工图移交小区物业公司存档。

五、维修保障服务体系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负责、物业单位管理和施工单位维保的联动机制,建设单位应做好对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存在的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积极主动向投诉人开展政策解读、法律引导、维修保障和相关协调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有效化解矛盾,确保全装修住宅项目平稳有序交付,最大程度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二)建设单位应建立专门的质量缺陷投诉受理和保修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因售后质量保修管理机构不健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群体性上访恶性事件的,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约谈、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手段,形成住宅全装修监管高压态势。对多次违法违规、信用差的企业要形成跨区域联动机制,依法依规从项目开发建设、承接等市场准入方面予以限制,直至清理出西宁建筑市场。

2024年1月8日

 

原文地址:https://cxjsj.xining.gov.cn/sy/tzgg/202401/t20240116_198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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