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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元市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1-20 10:15:32

市级有关部门,各科室、局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办发〔2023〕25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广元市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于2024年1月22日前书面(盖章)反馈我局,联系人:赵伟,邮箱:505697226@qq.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7日

广元市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元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并参照原《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本级报批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岩土工程初步勘察报告、国土空间规划等条件,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平面布局、使用功能、结构体系、基础选型、设施设备、建设标准及投资概算等,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五条 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省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市县区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相应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下放管理层级及指定交办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申请办理初步设计审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建筑红线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批复意见;

(三)完成了场地初步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文本);

(四)编制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

(五)属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中型及以上重点设防类(乙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全新活动断裂带附近,跨度超过150m的特大桥梁和长度大于3000m的特长隧道、结构或者地基复杂的大型城市桥梁、轨道交通,超过1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设施,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供水、燃气、供电、通信设施共同敷设的共同沟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房屋建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除外)和市政公用设施,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了抗震专项审查;

(六)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了超限高层抗震审查;

(七)对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3年8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公布)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通过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八)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须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动、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水务、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内容的,须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备案意见;

(九)取得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批复文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筑工程按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市政工程按国家《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小型建设工程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按规定编制包含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消防、环保、人防、无障碍设计等内容的设计专篇;

(四)须有设计单位总建筑师、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出图章及执业印章。

第八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相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批书面申请,同时将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报送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工程是否具备审查条件,同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凭据,如不具备审查条件,审批机关应向建设单位说明原因,并一次性提出应补充材料清单。

第九条 审批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设计深度要求召开初步设计评审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条 符合审批条件或修改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审批手续,并将批复文件送达建设单位,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修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建设内容、平面布局、结构体系、基础选型、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消防设计、绿色建筑星级、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及能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如需对初步设计文件作出重大调整的(指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主要设备、投资概算、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方面修改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规划设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应当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申请初步设计调整。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专家库应当由资深的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等注册人员及高级工程师组成,并定期更新。

负责初步设计审查的专家应当随机从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中抽取;审查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促进绿色低碳、节能减排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审批各项要求,加强对所批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实施和有效发挥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元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地址:http://jsj.cngy.gov.cn/new/show/20240117175412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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