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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1-24 20:03:03

宁建(督)发〔2024〕2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宁东管委会住建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46号)要求,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我厅制定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要求,全面提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扎实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行政执法工作政治方向;坚持执法为民,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问题导向,查找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坚持目标导向,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着力点,促进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建设。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年底,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执法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稳步上升。

二、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一)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体系。始终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教育引导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促进执法业务提升。建设住房城乡建设法治专家库和行政执法人员骨干师资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培训机制,组织开展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人员培训。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注重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2024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实效。(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二)加强对街镇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指导监督各地下沉乡镇、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将从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放执法事项的乡镇、街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纳入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范围,鼓励跨部门联合开展培训。对街镇执法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要求与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相同。对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街镇执法人员,要及时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其所在单位。(责任单位: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综合执法部门)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本部门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暂扣、收回或者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责任单位:法规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三、提升重点领域执法效能

(四)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燃气安全、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处罚,不得以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代替行政处罚。实施通报批评处罚的,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加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根据企业风险级别和信用状况,实行差异化精准监管。(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五)建立健全监管与执法衔接机制。行业监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进一步明确职责范围,加强会议协商、信息共享,完善监管、处罚等衔接机制,健全案件移送标准和证据规则。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事项,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监管部门)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在5日内向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并随附相关证据。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立案时限、条件和程序,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3日内反馈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认为应当立案但执法部门未予立案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协调处理。执法部门决定中止调查、终结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不予处罚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反馈监管部门。(责任单位:综合执法监督局、法规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四、着力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

(六)全面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着力防止片面以办案数量、罚没数量等设定行政执法指标。要结合案卷评查、群众投诉、舆情监测、有关部门转办等渠道开展自查,梳理形成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清单,并按照“一部门一清单”方式适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督导检查。(责任单位: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七)建立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责任,公开执法职权,于2024年年底前完善本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压实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实施规范,确保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使用限制以及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责任单位:法规处、综合执法监督局、行政审批办,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八)规范行政执法裁量基准。2025年年底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综合执法部门普遍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处罚畸轻畸重,给当事人以明确稳定的预期。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及综合执法部门原则上应直接适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有关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支持地方探索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根据实践经验,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不予受理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责任单位:综合执法监督局、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九)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等流程,形成工作闭环。严格执行办案时限,提高处罚效率;案情复杂无法及时办结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延期、中止调查等程序。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意见告知程序,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事由,充分保障听证会上当事人质证等权利;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意见,未复核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事由,未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不同适用条件,严格履行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等程序;实行公告送达的,应当留存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证据。(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六、推进行政执法宽严相济

(十)稳妥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健全完善免予处罚清单,明确不予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要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引导当事人主动整改、自觉纠错。鼓励地方探索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合规指引工作,推动企业自觉防范生产经营违法违规风险。(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七、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十一)明确执法监督职责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及综合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执法监督工作,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组织执法案卷评查,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监督调查。综合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下级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使用,落实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技术规范指引。案卷、用语、装备、场所的规范化工作。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探索建立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开展行政执法行为回访调研,听取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法规处、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加强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部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力度,每年度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案卷评查结果要作为行政执法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参考。对评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督促下级部门限时整改。定期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着力提高调查取证、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责任单位: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十三)加强赋权事项评估和动态调整。2024年6月底前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全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行一次评估。2025年年底前,适时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向全区推广。(责任单位: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十四)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完善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非现场执法等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联合监管事项清单,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八、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十五)提高智慧监管执法能力。在安全生产、工程建设、城市管理和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积极应用大数据、视频监控、物联网、卫星遥感、无人机、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推进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实时监管。开展信息化辅助法律风险防范、人工智能辅助执法等试点。(责任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十六)推进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按照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数据标准体系,完善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配合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部署应用,加快形成可归集共享的行政执法数据。深化行政执法大数据分析运用,梳理重点领域多发易发违法行为,为开展针对性整治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九、构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

(十七)健全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职责、内容、方式、程序等。2024年年底前研究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事项的行政执法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机制,加快完善行政审批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公安、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现象。(责任单位:法规处、综合执法监督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十八)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保障体系。持续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广应用,加快平台标准化改造,构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健全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业务系统执法数据的互联互通,2025年年底前形成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数据库。(责任单位:综合执法监督局、科标处、注册管理中心,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十九)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保障能力。优化行政执法队伍人员结构,注重执法机构队伍梯队建设。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加强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责任单位:法规处,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二十)加强行政执法装备配置。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充分发挥执法装备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障的重要性,争取财政资金支持,采购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手持执法终端等应急装备和执法装备,满足执法检查,案件办理等工作需要。为规范执法办案、提升执法水平发挥积极保障作用。(责任单位:综合执法监督局、计财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部门)

十、强化组织领导和支撑保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及综合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质量提升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和重点任务,采取有效的工作措施,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统筹推进执法人员、制度建设、执法效能的全面提升。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以行政执法质量提升为重点,提高行政执法标准化水平。

(二十二)强化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在落实过程中,要对准目标,把握时限,实事求是积极落实,对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困难及时沟通协调。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明显提升,执法满意度明显提升。充分展示行政执法队伍的新作为、新形象。总结推广基层鲜活经验,增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三)营造良好氛围。推动“谁执法谁普法”向“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延伸。统筹全系统法治力量,打造住房城乡建设普法品牌。有条件的地区要依托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物业管理小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环卫设施等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活动,建设普法宣传阵地。支持各地通过政策引导、重点培育、项目资助等方式,建设和培育普法志愿者队伍,结合实际开展法治文化比赛和法治文化企业创建等活动。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增强调解工作实效性。

 

原文地址: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401/t20240122_4423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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