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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春节“两会”期间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1-30 18:24:25

青建工〔2024〕28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现将《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春节“两会”期间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落实整治重点要求,压实安全防范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8日

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春节“两会”期间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当前春节临近,一些地区和行业领域接连发生重特大和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2024年1月24日,江西省新余市一临街店铺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1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宿舍楼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名儿童死亡、1名儿童受伤。一周之内,连续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极为深刻。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做好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严防此类事故发生,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清当前极其严峻的安全形势,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关键环节,精准发力、重拳除患,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把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重要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要聚焦消防安全集中除患,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以推进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我省33条任务措施为抓手,按照省委“思想上要重视、行动上要迅速、责任上要落实”工作要求,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守住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防线,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

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迅速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充分认清当前我省安全形势的复杂严峻性,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督促各地住建部门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决扛牢政治责任,深刻汲取近期灾害教训,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迅速行动,切实抓好安全风险防范。压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坚守红线底线,织牢安全生产责任链条,严密安全防范措施。

(二)做好重点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供热安全隐患。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托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迅速组织力量,深入现场一线,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重点排查燃气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特别是燃气管道、门站、储配站、庭院管道、楼栋调压箱等重点部位,关注管道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等重大风险隐患整治。突出用气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对大型综合体、集贸市场、学校、医院、酒店以及餐饮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调压阀、连接管、燃器具等情况,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燃气经营者规范经营,以及冬季燃气抢维修等施工作业安全,特别是有限空间作业、检维修作业管理安全,以及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应急演练、管道保护及日常维护保养、巡视巡检等情况。组织开展城镇供热锅炉、换热站、管网、预留口、管道井、阀门等重点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特别是有限空间内违章作业和供热锅炉大量失水、管网系统水利严重失衡、管网“跑冒滴漏”渗入地下引发次生灾害等安全隐患。

2.全面排查整治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各地住建部门要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管网、检查井、泵站、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加强窨井、有限空间等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易涝积水低洼地带、窨井盖、边沟等安全防护措施;督促供排水企业做好液氯等危险品管理。要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生活垃圾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建筑垃圾消纳场等设施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加强环卫车辆使用和环卫工人户外作业安全隐患排查。要督促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园中大型游乐设施、体育健身设备等开展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对在城市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要预先开展风险评估,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3.全面排查整治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各地住建部门要在全面总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本地区事故类型和隐患问题情况,检查冬季施工项目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火灾应急预案情况,现场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现场临时设施彩钢板的芯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合理配置消防设施,是否破坏或者违规使用消防设施。检查停工项目安全防范措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机械设备拉闸断电、安全装置制动,建筑材料规范管理、值守人员用火用电、安全疏散等情况。春季开复工项目严格落实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五个到位”“五个必须”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得开工复工。紧盯建筑施工薄弱环节持续推进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排查基坑、模板、脚手架、暗挖工程、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及用火等高风险作业环节隐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关键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检查在建工地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保障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畅通情况;动火作业、电气焊作业审批管理落实《青海省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青消〔2023〕99号)情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严查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

4.全面排查整治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各地住建部门要对经营性自建房的结构安全进行全面核查,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是否全覆盖;隐患管控是否真到位,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是否已全部撤离人员,现场是否采取彩钢板封堵等物理硬隔离,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隐患整治是否真落实,已完成整治销号的房屋是否按照住建部规定的三种方式(经安全鉴定无隐患直接销号、已完成整治进行销号、经专业技术人员复核判定无隐患销号)进行销号;隐患问题是否真整改,对住建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核查反馈问题,是否完成复核确认,并根据反馈的问题进行针对性开展整改。

5.全面排查整治物业服务小区安全隐患。各地物业主管部门、保障房运营管理机构要会同相关单位督促指导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立即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占用消防通道及疏散口、电动自行车“侵占楼道”“上楼入户”“楼道内充电”“飞线充电”、防火门损毁、外墙保温系统安全等情况进行排查整治完善。切实加强设备间安全管理,逐层逐个清理楼梯间、强弱电管道井杂物,规范管道井强弱电线路敷设及相关设备安装。在做好住宅消防安全的同时,重点对物业服务小区内改变住宅使用性质设置餐饮、旅馆、培训学校等“九小”场所进行排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镇(街)和相关部门报告。对于拒不配合的违法单位或个人,及时报告镇(街)消防、公安等相关单位进行执法。

6.全面排查整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安全隐患。各地住建部门要组织管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对拟改造的老旧小区安全状况进行体检评估,以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以及供水、排水、供电、弱电、供气、供热各类管道管线等为重点,全面排查老旧小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并作为优先改造内容做好实施工作。做好在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压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冬季消防安全和防火措施,科学合理做好施工组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划定作业面,严禁敞开式施工,统筹做好施工与小区居民交通出行,认真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带户施工的消防通道、施工现场等重点部位、关键节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进一步完善老旧小区改造后的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确保外墙外保温安全,畅通消防生命通道,增强小区居民安全防范意识。

7.全面抓好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隐患。各地住建部门要排查达到法定规模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检查是否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是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是否存在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形。对于限额以下不需要申办施工许可证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否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青海省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临街自建房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装饰装修工程登记制度,各地城管部门、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巡查,做好安全隐患排查,督促装修人落实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管理要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排查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相关规定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手续,加大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8.全面排查整治户外广告安全隐患。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具体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安全、材料安全、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和运行管理安全等方面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排查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户外广告牌审批时未依法依规核对是否影响建筑物公共安全等行为。

三、工作措施

厅安委会在全省住建领域立即组织开展除患攻坚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行动,成立四个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直插现场和赴八个市州进行督导相结合的方式,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应立即成立相应机构对本辖区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重拳出击、顶格处罚,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一)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各地住建部门要制发安全隐患检查要点,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查清行业领域突出风险隐患,对于难以整治的突出风险隐患,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查处。

(二)集中开展大整治行动。各地住建部门要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风险隐患登记在册、闭环管理,分类施策、逐一销号。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依法对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三)集中开展大曝光行动。各地住建部门要集中曝光典型隐患、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单位名称和具体问题,推动隐患整改。利用媒体平台大力宣传举报投诉渠道,落实相关奖励措施,发动公众举报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能力素质。

(四)集中开展大演练行动。各地住建部门要聚焦行业重点场所,按照制定演练预案、做好演练准备、组织实施演练、开展复盘评估的方法步骤,组织开展安全应急大演练活动,着力提升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五)集中开展大约谈行动。各地住建部门要结合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认真研判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隐患,对相关安全风险隐患较多的单位进行约谈,指出突出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对策措施,限期进行整改。集中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召开隐患整改现场会,讲清责任、讲明风险、讲透危害,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督促整改落实。

(六)集中开展大督导行动。各地住建部门要成立督导组、执法小分队,由部门领导带队,抽调业务骨干,分地区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要敢于较真碰硬、敢于直击问题,如实反馈督导情况,真正起到督导效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4年1月底前)。各地住建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细化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迅速进行专题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4年3月中旬前)。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部署,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行动,全面排查行业领域突出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整治重点要求,在2月9日前完成第一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3月3日前完成第二轮排查,全面落实隐患排查工作。

(三)总结提高(2024年3月底前)。各地住建部门要全面总结排查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排查整治行动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成的,要持续跟进,督促责任单位全部完成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住建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筹发展和安全,把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各方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排查整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加强统筹推进。各地住建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与近期各项重点任务有效结合、同步推进,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找准隐患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敏感场所、薄弱环节,采取精准有力措施重拳攻坚,全力维护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三)推动隐患自查。住建行业各相关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分级分类要求,建立隐患台账,逐条整改,无法及时整改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严格监督问效。各地住建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管和责任追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格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行动迟缓、工作敷衍,查不出问题、发现问题不处理的,通过约谈、通报、问责等形式推动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

(五)落实值班值守。各地住建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清楚做好值班值守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企业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确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能够高效、有序开展抢险救援。

(六)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市(州)将本地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于2月1日前报送省厅。各地区要及时将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以信息形式报送省厅,从即日起每周四报送本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小结,要求简短精练,数字准确。于3月10日前梳理汇总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并报送工作总结。

 

原文地址:http://zjt.qinghai.gov.cn/html/6/625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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