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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区别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4-02-02 17: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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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是中国行政法律系统中两种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竞争性采购制度。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实施程序、采购方式、参选资格以及实施主体。

一、实施程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时,必须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但是采购方式并没有特定规定,政府可以根据采购内容灵活选取;而招投标法对采购方式做了具体规定,只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此外,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主体为部级以上政府机构和其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而招投标法实施主体则仅限于政府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机构。

二、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方式采用多种形式,比如公开询价、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但是公开招标是最普遍的采购方式。而招投标法规定,凡是政府采购服务,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这是一种严格的竞争性采购方式,凡是招标单位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布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文件,听取投标人报价情况等,以便确定获得招标资格和最终获奖人。

三、参选资格

政府采购法规定,参与竞争性采购的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即参与采购的单位应该拥有良好的信誉、合法的组织形式、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业务资质,且符合采购需求,才能参与采购。而招投标法规定,参与公开招标的单位还要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只有满足了该要求的单位,才能参与投标。

四、实施主体

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主体为部级以上政府机构和其他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而招投标法实施主体仅限于政府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机构。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之间有着显著的区别,即实施程序、采购方式、参选资格以及实施主体等。政府采购法具有较宽松的实施程序和采购方式,实施主体也更加广泛;而招投标法则具体规定采购方式,参选资格也要求更高,实施主体范围也局限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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