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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2-21 15:34:19

青建设〔2024〕41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海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11号)要求,就做好2023年我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凡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本省企业,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二、报送流程

各有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2023年度统计调查工作,并组织每月填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一)年报

1、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于2024年2月28日前,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https://jzsctjbb.mohurd.gov.cn,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2)扫描件。

2、各有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4年3月15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2023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8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至统计调查系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有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调查制度工作,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不按时上报或无故不报送年报、月报,填报虚假数据、数据质量差的企业,一经发现,将列为“双随机、一公开”必查企业,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报表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处联系。

联系电话:

系统技术咨询 010-88018812、88018813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 0971-6146148、6145553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docx

附件2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doc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19日

 

原文地址:http://zjt.qinghai.gov.cn/html/6/648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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