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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住建字〔2024〕23号九江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新建(在建)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2-29 15:28:27

各区住建部门,市城发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新建(在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切实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江西省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和国家卫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24年3月15日起,对新建(在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进一步明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相关要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明确责任。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新建(在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新建(在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标准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建立稳定可靠的建设管理机制。

三、适用范围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在建)居民住宅小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

四、加强新建(在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规范管理

1.新建(在建)居民住宅项目生活饮用水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时,必须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及工程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建设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2.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泵房、水箱(水池)、水泵机组、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等相关设备,包括建筑区划红线至二次供水设备的引入管道和用户终端计量装置(城市公共供水接入点除外)。

3.对于新建(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供水企业建设。鼓励新建(在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4.新建(在建)二次供水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范,落实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等要求,确保工程质量。新建(在建)二次供水设施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国家卫生标准,且设备、材料中凡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方可投入使用,不得使用国家、省明令禁止、淘汰的设备和材料。新建(在建)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消防、非生活用水等设施混用,水泵房应当独立设置,配套设置防入侵的技防、物防安全防范系统,实行封闭管理。

5.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在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要监督落实新建(在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图审机构等相关单位提出明确要求。要将新建(在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纳入施工现场监督内容,强化质量监管,确保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按图施工;要将新建(在建)二次供水设施纳入竣工验收监督范围。供水企业在新建(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接入市政管网前,应配合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并在设计、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把关。

五、鼓励新建(在建)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后期管理

1.新建(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拟向供水企业移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移交申请。同时提供二次供水设施资料: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各类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各类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及验收合格证明;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测报告等。

2.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新建(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协议事项:移交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备及独立的设备间,设备间独立核算的电表或配电设施;小区楼宇布局、二次供水的楼层分布、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备房所在地点、设备房排水设施设置及使用情况等资料;按有关要求移交的设施及资料;移交时间、移交后管理和收费方式等。

3.新建(在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供水企业须在收到移交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对接,并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确认和组织实地查验。

4.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等单位要对照新建(在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规范管理工作目标要求,明确各个环节任务分工,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有序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履职尽责,努力把新建(在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纳入有效管理范围,为生活饮用水安全奠定有力基础。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和供水企业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发布工作信息,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取得社会各界对加强新建(在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2024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联导读:图片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新建(在建) 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原文地址:http://zjj.jiujiang.gov.cn/zwgk_208/jc/sjwj/202402/t20240227_6418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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