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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最新全文(政府采购法最新版全文内容)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4-03-09 04: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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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较新全文

政府采购法是指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作为公共财产的采购活动,必须要有一定的规范,以确保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益较大化。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政府采购法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公共资源的高效使用,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采取政府采购(以下称采购)方式实施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照本法进行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采购人为按照法定程序决定采购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组建采购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三章 采购文件和公告

第五条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文件编制说明、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供供应商参阅。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公告应当明确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采购方式、规格要求、起始价和截止时间,等等。

第四章 招标和询价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第八条 招标和询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采购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限制供应商参加招标或询价,不得对供应商设立不合理的条件或者要求采取不公正的评审标准。

第五章 投标和评标

第九条 供应商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以公开、公正、公正、诚信的原则评审入围的投标供应商,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依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内容应当与采购文件评审结果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条款和条件。

第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并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第七章 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 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采取不公正行为的,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及时、真实、公开的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合理论证,提高采购经费的使用效益;整个采购过程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十八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政府采购法》同时废止。

上面就是政府采购法的全文内容,希望本文对您了解政府采购法有所帮助。

政府采购法较新版全文内容

政府采购法于2019年1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保障政府采购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效益,保障政府采购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从政府采购预算中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以及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保障政府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注重节约,降低采购成本,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强化建设节约型、绿色型社会。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编制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制定中长期采购计划,明确采购内容、数量、品质、标准和费用范围等采购要素。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按照年度预算程序,报经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实施。采购计划根据需要可以增加、调整,但增加、调整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预算调整和会计有关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采购金额,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网上竞价等采购方式。其中,政府采购总额超过一定金额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程序规定,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且实现高效经济,应当考虑以下原则:

(一)依照法定程序确定采购程序;

(二)制定明确、具体的采购方案;

(三)严格实施入围和招标条件,按照规定披露采购公告,注重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质量和数量;

(四)对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服务提供者、工程承包商等采取相应措施,并确定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五)指定采购评审委员会,依法对招标投标的资格、投标书、报价和工程质量进行评审,确定拟评标人,对评审结果审查把关;

(六)遵照要求进行定标和签订合同,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备份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与中标单位签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政府采购人和供货商应当保证合同的履行质量和效率;

(七)实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定期公开采购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和支付

第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双方、交货期、质量标准、费用、付款方式、支付时间、承诺书和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 政府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供应商、服务供应商、工程承包商支付采购款项。政府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支付程序和管理要求,保证款项及时、足额支付。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是保障政府采购合法、合理、公正、透明的基础。政府采购监督包括采购方自检、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督。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审计、检查和评估,防止与政府采购合同相悖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当审查和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采购违法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遵照程序进行处置和追究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政府采购程序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的,由监督部门立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 采购人或招标人存在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采购活动,给予警告;

(二) 采购人泄露评标结果或变相减少评分,允许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合法或失范投标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评标结果的,责令重新评标,执行采购合同,给予警告;

(三) 含有虚假内容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被确认为中标人的,依法取消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采购,给予警告;

(四) 不清楚政府采购文件中规定,擅自变更或取消采购,以及变更采购方式的,责令采购人重做采购程序,并行政处罚;

(五) 企图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作出虚假或欺诈性陈述或愚弄、妨碍审核人员履行职务,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监督和行政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六) 擅自决定和支付违法的政府采购款项,或者泄漏了政府采购合同双方的机密信息的,责令采购人将资金予以纠正,追回过高有不适当的部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侵犯政府采购人、供应商、服务供应商、工程承包商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受侵权人向采购人提出申诉,或依法向监管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对于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行为,有权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委托调查的,委托方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法履行调查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人根据采购特点需在此法规定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本法解释权归较高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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