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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住建局关于印发《商丘市物业行业“红黑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3-10 14:15:14

商建物〔2023〕5号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商丘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行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商丘市物业行业“红黑榜”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6日

商丘市物业行业“红黑榜”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物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奖惩联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商丘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地来商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商丘市物业行业“红黑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红黑榜”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红黑名单”信息的核定和公布。

各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红黑名单”信息的归集、初核、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商丘市物业行业“红黑榜”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可纳入物业行业“红名单”认定范围。

1.符合商丘市红色物业党建工作规范要求;

2.已纳入商丘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监管系统,信用等级为AAA级;

3.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违反物业行业规定行为;

4.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物业行业“黑名单”认定范围。

1.经认定,有严重违反物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行为的;

2.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经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且不及时整改的;

4.拒不参加商丘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

5.弄虚作假、伪造更改企业、项目、人员等信息参加信用评价管理的;

6.纳入商丘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监管系统,信用等级确定为严重失信的;

7.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8.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物业服务项目存在的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9.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物业服务项目存在的问题被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以上(含)处罚的;

10.不服从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乡镇)监管或拒不配合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

11.物业服务项目业主投诉较多(占单个项目业主总户数10%以上),经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业主满意度低于50%(含)的;

1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13.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4.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备案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5.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投标承诺收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严重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

16.物业服务项目合同期内,未按规定程序突然撤离或停止物业服务的;

17.虚报物业维修项目或物业维修项目工程量,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害业主利益,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18.经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收费的;

19.不遵守行业自律管理约定,造成较大行业负面影响的;

20.经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七条“红黑名单”核准管理程序

1.信息收集。各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商丘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监管系统的企业信用评分及“12345市长热线”“网上民声”“舆情信息”、日常受理投诉处理等情况,采集出本地从事物业经营活动的企业信用信息,并确保收集信息真实、全面、有效,形成初步“红黑名单”。

2.信息核定。商丘市物业行业“红黑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初步“红黑名单”企业的档案信息、信用评分、优良及不良行为、日常执法检查记录等各类信息进行核定。

3.信息告知。初步“红黑名单”确定后,由县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商丘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监管系统、书面、电子邮件或微信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相关企业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县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对提出异议的企业,暂缓公示。

4.信息公示。核定并告知相关企业后的“红黑名单”在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5.异议处理。“红黑名单”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提供以下资料,经审核认为真实有效的,重新启动信息认定程序。

①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认定信息失真失效、不准确、不全面的;

②已经过全面整改并经原处理部门认定合格或相关不良失信行为已过追溯期的;

③其他被认定的有效证据。

凡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视为异议无效。

第八条“黑名单”信用修复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取得社会认同等方式自主修复失信记录。凡自主修复并经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可报送商丘市物业行业“红黑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从“黑名单”中撤出。

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影响后果特别恶劣的“黑名单”物业服务企业,将不得从黑名单中撤出。

第九条“红名单”动态管理

“红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变化动态评定。凡信用等级低于AAA级、被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或经举报查实有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的,从“红名单”中退出。

第十条列入“红名单”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1.在实施行政审批等活动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财政性资金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物业服务项目星级评定中,对物业服务企业所管理服务项目给予加分奖励;

4.在媒体推介、网站平台公开推荐、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5.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6.鼓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招投标时给予适当加分,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7.优先推荐为市物业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单位;

8.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9.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列入“黑名单”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2.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驻商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

3.取消其参与商丘市范围内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开展的物业项目招标活动的投标资格;

4.依法对其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依法限制其涉及物业相关手续的办理;

5.所管理服务的物业项目不得参与商丘市物业服务项目星级评定;

6.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议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扶持、税收优惠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7.告知省、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议依法取消或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资格;

8.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的资格,且不得在市物业行业协会中担任理事以上单位;

9.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建议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10.“黑名单”认定中涉及的物业服务项目,原有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的,建议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不再续签合同;

11.“黑名单”认定中涉及的物业服务项目,在原有物业收费等级标准上降低一级,物业收费标准做出相应下调;

12.建议在“信用商丘”“信用河南”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13.按照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物业行业“红黑榜”制度是通过树立行业守信、失信典型,推动我市信用物业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履职尽责,依法办事,主动、及时、准确核查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各级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公安、市场监管、法院、仲裁、税务等相关部门以及物业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原文地址:https://zjj.shangqiu.gov.cn/zwgk/zc/bmwj5sqszfhcxjsj/content_136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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