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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征收”政策法规全解读(四)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3-15 19:38:0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法规解读(四)

----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解读】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是关于管理体制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规定。

一、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改变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二是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考虑到目前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不同,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一个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三是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互相配合。房屋征收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的工作,只有政府相关部门的互相配合,才能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规定

考虑到房屋征收有大量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由于受编制、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等限制,很难承担大量的具体工作。因此,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应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原文地址:https://jsj.jiaxing.gov.cn/art/2024/3/13/art_1633695_58935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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