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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吕梁市经营性自建房燃气使用安全严管措施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3-29 17:31:09

各县(市、区)住建局、孝义市城市管理局、石楼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兴县公用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岚县城乡环卫和市政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自建房燃气使用安全,压实经营性自建房各方责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凡是用于出租、经营的城乡自建房,确需使用瓶装燃气的,需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厨房应靠外墙布置,且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分隔;

2.厨房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厨房的净高不低于2.2米;

3.厨房应采用自然通风,其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

4.燃气器具应具有熄火保护装置,处于使用寿命期内且工作正常;燃气器具与钢瓶间距应大于0.5米;燃气配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有效期内;

5.瓶装液化气不得在起居室、卧室、卫生间、地下室内存储和使用;

6.禁止群租房使用瓶装燃气。

二、凡是用于出租、经营的城乡自建房,房屋产权人应遵守国家、省及吕梁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出租、经营的房屋符合安全用气规定。出租、经营前,承租人确需使用瓶装燃气的,房屋产权人应先确认房屋是否满足安全用气规定,并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燃气器具及相关配件。使用燃气的房屋产权人需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未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

三、凡是用于出租、经营的城乡自建房,房屋承租人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承担燃气日常使用的安全责任。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燃气器具及相关配件。房屋承租人要配合燃气供应企业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及时向房屋产权人报告检查发现的户内燃气安全隐患,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6日

 

原文地址:http://www.lvliang.gov.cn/llxxgk/zfxxgk/xxgkml/gbmwj/zjj/fdzdgknr_55202/zcwjjjd_55206/202403/t20240327_1852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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