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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关于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及个人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的通知》政策解读、起草说明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4-06 17:05:55

《关于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及个人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的通知》政策解读、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近期,我单位发现部分在建项目使用无预拌混凝土资质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给建设工程带来极大的质量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质函〔2021〕3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本《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3年8月,我局组织人员起草了《通知》初稿,2023 年11月24日-12月23日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并在住建局官网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结合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文件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在吸收有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经合法合规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通知》。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计六部分。包括:(一)严禁无资质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预拌混凝土,不得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代替资质证书,不得以他人名义生产混凝土,必须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申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方可经营生产。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禁止承揽业务。(二)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障混凝土结构合理施工工期和预拌混凝土合理价格,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三)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质量主体责任。各施工单位应对项目人员进行宣传和教育,严禁使用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经营的或无质量保证的混凝土。不得与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四)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质量监理责任。应查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核查进场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应严格执行旁站制度,对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交接验收、输送等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应责令施工单位迅速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经查实,记入不良名单,并依法严肃查处,视情节严重程度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取缔生产。构成犯罪的,提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大对在建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现场使用混凝土供应单位与实际不符或使用来路不明预拌混凝土的项目,应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制止和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政策解读部门: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咨询电话:0563-2616015

通讯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建设科技大厦13楼

 

原文地址:https://www.xuancheng.gov.cn/OpennessContent/show/3245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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