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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4-11 11:42:46

藏建市管〔2024〕53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8日

西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采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符合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在开工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七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含多个子项工程分散施工的项目,由一家单位施工、同一主管部门许可的,可合并申请领取一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产业类项目的桩基工程可单独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当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线上线下增设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条件已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产生数据的,应当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建设单位无需重复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等未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产生数据的,可由建设单位作出已具备条件的书面承诺,并对真实性负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时,建设单位应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网上办理(涉密工程除外),推行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成用地批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图审查等前期工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完成招标投标工作。社会投资项目施工企业确定,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一项。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引导进入业务办理系统,对不能通过数据共享的办置条件,应当按照要求补齐相关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申报材料补正齐全提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对于经补正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发证机关不得对法定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本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公开。将颁发的施工许可证信息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颁发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名称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信息应同步向社会公开。重新办理或变更前后的施工许可证书,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资料存档时应当一并提供。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后,在工程开工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个月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正在施工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已竣工或投入使用的,不予办理或补办施工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认为发证机关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施工许可规定施工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违规擅自变更、长期不到岗、落实承诺事项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被依法查处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时补办施工许可证。补办施工许可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法定申请条件。

(二)违法责任主体已被实施行政处罚。

(三)已完成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证书为补办,同时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管理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办理时限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予以全区通报,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牧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军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原文地址:http://zjj.rikaze.gov.cn/news-detail.thtml?cid=41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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