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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修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4-14 14:49:11

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

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2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遂宁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修正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避免管理真空,尽快修订出台,征求意见时间为7天,请于2024年4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席涵,联系电话:0825-2311557,邮箱:919845552@qq.com。

附件:遂宁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修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1日

附件

遂宁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修正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健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诚信管理体系,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因违反《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2号)有关规定,被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扣除诚信分后,申请不良行为记录修正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良行为记录修正,是指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因当事人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确认后效力发生变化的,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建设行政主管对已经发布的不良记录进行修正,或根据已公布不良行为单位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

第四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12个月,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良行为信息发布的最短期限不应低于1个月,涉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不良行为、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发布期限不得低于3个月,涉及违法转包分包的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发布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涉及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发布期限不得低于6 个月。

第五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内,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前修正外,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缩短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

(一)不良行为调查处理期间,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主动配合查处自身违法行为且有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使行政机关得以查处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

(二)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已主动、全面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三)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内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

(四)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已届满1个月(以“四川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期为准)。

第六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注明具体请求,附佐证资料。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信访答复意见、信访复查意见、信访复核意见、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已完成整改的有关资料等。

第七条  市、县(市、区)、市直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已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确有错误,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不良行为记录作出了撤销或改变的,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出修正。

对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应当修正未主动修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议后直接修正。

第八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认为具有符合《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2号)以及本实施细则的情形,可主动向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正。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程序执行。

(二)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拟作出修正的,由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修正建议请示,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向不良行为发生地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正申请,受理申请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补正资料的,应当在受理现场或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补正;需要实地复核的,由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复核。

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为符合修正情形的,提出明确的修正建议,书面请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为不符合修正情形的,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请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书面请示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实地复核的,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实地复核。

第十一条  修正意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案件决定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认为不符合修正情形的,退回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查后再行上报,也可以直接函告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修正;认为符合修正情形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拟定修正的正式确认公函,报送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3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规定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地址:https://snjsj.suining.gov.cn/xinwen/show/a691d5dd2a51e695db05ed4aa1eefd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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