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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淮北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4-18 17:43:37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市住建局起草《淮北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5月17日。

1、信函邮寄至淮北市相山路4号城建处城市建设管理科,邮政编码235000;

2、电子邮件发送至:hbzdgc@163.com;

3、联系电话:0561-3056987。

欢迎在来信来函中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附件:《淮北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4年4月17日

淮北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

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全面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及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集中建设项目责任

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由市政府确定实施单位统一进行专业化管理。具体说明如下:

(一)项目类型

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包括: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

2、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

3、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

4、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工程。

市本级政府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集中建设。

涉及专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及应急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二)集中建设主体

项目使用单位:指项目发起,根据使用需求提出立项申请,共同组织项目实施,接收并使用项目的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实施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集中建设工作事项不以营利为目的。市本级政府投资的项目实施单位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集中建设项目手续办理规定

(一)集中建设项目的确定

使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申请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市发改部门在编制政府性投资计划时,明确项目是否实行集中建设,及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在市政府研究年度投资计划时予以确定。

未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确需建设的项目,需报经市政府同意,明确资金来源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后实施,在政府性投资计划中期调整时由使用单位申请列入计划。

(二)前期手续办理

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编制、申报项目建议书,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等工作,会同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使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方案设计,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会同实施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审批手续。政府投资工程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情形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质量安全报监、城建档案登记等建设手续。

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确认。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集中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确定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或者概算审批部门核定;涉及资金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工作专班组建

集中建设项目在完成可研审批、明确资金来源后,由使用单位和实施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协议应明确集中建设工作目标,建立工作专班,细化落实事项分工等相关事宜。

工作专班由实施单位负责组建,一个项目一个工作专班,使用单位和实施单位分别明确一个分管领导和一个项目代表,共同参与项目建设。

(四)项目实施

实施单位应当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进行招标并签订合同,使用单位参与研究选用项目设备材料。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具体办理工程结算等工作事项。

市审计部门负责组织集中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

(五)项目资金保障

项目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拨付到位。

使用单位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类专项支持资金。需申报地方专项债的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申报。

使用单位会同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工作,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六)项目变更

集中建设项目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或完成自审承诺后,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由实施单位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6〕12号)办理。

未按照要求履行有关手续的设计变更,实施单位不得组织实施,不得作为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和城建档案归档的有效依据,不得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增加投资的有效依据。

(七)项目移交。项目建成后,实施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使用单位参与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接收手续;绿化工程养护期满,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接收。

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使用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使用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进行账务调整,完善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实施单位应当自完成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形成的城建档案,自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向使用单位移交资产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单位予以配合。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实施单位负责督促原施工单位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建筑设备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原施工单位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三、强化监督管理

(一)明确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主管集中建设工作,完善集中建设管理制度,加强集中建设活动监督管理。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市教育、科技、民政、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使用单位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重大事项协调会商。

(二)加强项目监管

实施单位要依法履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等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

市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使用单位要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情况、集中建设成效等开展监督指导,建立巡查、抽查机制。

(三)打造精品工程

集中建设投资工程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集中建设活动要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落实改革创新要求,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执行。

 

原文地址:https://hbzjj.huaibei.gov.cn/xwzx/tzgg/57755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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