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
    动态
  • 联系
    客服
  • 在线
    咨询
  • 服务
    热线
  • 微信
    公众号

四川解读 |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4-29 16:23:16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政策依据

《通知》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制定,内容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六方面内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收费标准为0的特殊情况、费用减免、收缴管理、具体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重点解读以下几点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在城区、县城,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不含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区、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可参照县城执行。

二是收费标准。占道一个月以内,执行基准标准:成都市城区的基准标准为0.50-1.50元/平方米·日,其他设区城市城区的基准标准为0.30元/平方米·日,县级市城区和县城的基准标准为0.20元/平方米·日。占道超过一个月,逐月提高收费标准:第2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2倍,第3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3倍,第4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4倍,依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基准标准的5倍。

三是收费标准为0的特殊情形。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

四是减免规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通知》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地址:http://jst.sc.gov.cn/scjst/c101430/2024/4/26/eb2d32d651284357a5832058c09c2501.shtml

今日热榜

热门企业

人员:53人   |    业绩:108个   |    资质:44项
人员:248人   |    业绩:4805个   |    资质:34项
人员:1978人   |    业绩:458个   |    资质:38项
人员:777人   |    业绩:14个   |    资质:5项
人员:12人   |    业绩:0个   |    资质:0项
人员:31人   |    业绩:59个   |    资质:7项
人员:109人   |    业绩:18个   |    资质:54项
人员:29人   |    业绩:0个   |    资质:35项
人员:9548人   |    业绩:704个   |    资质:48项
人员:10859人   |    业绩:2307个   |    资质:4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