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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通辽市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缴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告知书》的公告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5-09 19:36:16

通辽市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建设的宇东汽贸城综合楼项目未缴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本机关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通辽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内政字〔2014〕72号)等文件规定,根据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工程建设规模10338.00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70元的价格,对你(单位)追缴欠款723660.00元。

我局已通过前往办公场所、拨打工商登记留存的联系电话、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发出《缴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告知书》(通住建缴告字〔2024〕第2号),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缴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告知书》(通住建缴告字〔2024〕第2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723660.00元一次性缴付至我机关。(开户行:中国银行通辽市新城支行,账号:154061569714)。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告知内容持有异议,可在收到《缴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告知书》(通住建缴告字〔2024〕第2号)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答辩)意见,或到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史禹蒙

电 话:0475-8910860

地 址:通辽市科尔沁区滨河大街与永安路交汇处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06室

附件:《缴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告知书》(通住建缴告字〔2024〕第2号)

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

 

原文地址:https://zhujianju.tongliao.gov.cn/zjw/gsgg/2024-05/07/content_d38d9dfa95854ecbb680733d52fc89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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