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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反馈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4-05-12 17:51:05

《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州市中心城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9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9条,其中采纳7条,修改文本后提交合法性审查,特此公告。

序号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说明

1

附件1第七条,“今后交存标准的调整,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心城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变化情况,定期测算公布”,建议删除“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因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不涉及价格管理职能。

采纳

已删除“和市价格主管部门”表述。

2

附件1第十三条,“共有部分1000元以上、共有设施设备3000元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同性质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建议修改为“共有部分1000元以上、共有设施设备3000元以上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同性质的部位、同一性质的不同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明确物业管理措施,避免将同一性质的不同部位合并为一个项目维修,增加维修资金的使用。

采纳

相应表述已修改为:“不同性质的部位或者设施设备、在非同一时间损毁的同一性质的不同部位或者设施设备的维修不能归并为单体项目工程”。

3

附件2第九条第二段,“建设单位可在物业区域内首套房屋交付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凭首套房屋交付证明等材料向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可在物业区域内首套房屋交付满8年(分期开发的物业区域应在每一期的首套房交付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凭首套房屋交付证明等材料向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因为对于分期开发的物业,建设单位应保证后期交付的物业有8年保修期,保障业主权益。

采纳

相应表述已修改为:“建设单位可在物业区域内首套房屋交付满8年(分期开发的物业区域应在每一期的首套房交付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凭首套房屋交付证明等材料向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

4

物业保修金管理意见建议中第九条:“逾期未解决争议且异议提出人未就争议事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建议:逾期未解决的,发函业委会是否对退还保修金无异议,收到函十五天后无反馈意见;或者开发商与业委会最后协商后达成退还意见后,再退还给建设单位。

采纳

相应表述已修改为:“有异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异议内容是否与物业保修具有直接关联,若具有直接关联,建设单位应承担保修责任直至异议解决;若不具有直接关联,建设单位和异议提出人应当在6个月内解决争议,逾期未解决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将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6个月,公示期内异议提出人未就争议事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将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5

物业保修金管理意见建议中第八条第二条:“申请使用保修金,需提供的材料”相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属地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建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可能存在多个方面,也就可能涉及多个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监督权,书面意见哪个部门出具存在推诿扯皮情况。

采纳

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时需提供的材料中,针对业主、业委会提出的申请,已删除提供“相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属地政府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表述。

6

附件1第五条,“第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业主的,可以自愿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独立业主申请登记为两个以上独立业主的,由申请转移登记时的房屋所有权人按照登记申请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在办理登记前一次性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议: 只要办理房产证,就必须缴纳物业维修资金。不应人为制造已缴与未缴纳两种状态。独立业主不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话,在后期转移时可能诱发纷争(因为购房人有可能对该物业是否已缴存物业维修资金不清楚),违背维修资金保障物业的初衷。

采纳

已删除此表述。

7

附件1第十八条第三款,“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应增加“50%存入专项维修资金后款项,”业主大会可以另行安排。

采纳

相应表述已修改为:“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的50%”,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8

附件1第七条,“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产权面积交存。

中心城市范围内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已竣工销售的物业按原标准交存,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竣工未开始销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不带电梯的多层物业 50 元/㎡,带电梯的多层、小高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物业 75 元/㎡,高层物业 100 元/㎡”,该条是否明确了电梯维修在维修资金中的使用比例?是否可以理解占比为 33.33%?建议: 电梯的维修资金使用方式,应增加额定预算制(比如通过保险的杠杆原理,保障电梯的大修与更新)维修保养支出。

未采纳

对内容有误解,已回复解释。

9

附件1第十二条,“未使用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应当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续交工作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续交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相应的管理机构”。建议:“未使用”表述为空置比较合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续交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将续缴资金直接存入对应的物业专有部分使用人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未采纳

对内容有误解,已回复解释。

3761051-14168-52-通知公告

 

原文地址:http://jsj.huzhou.gov.cn/art/2024/5/11/art_1229210068_58923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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