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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规定

来源 2021-11-15 14:26:05

联合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注意事项

 

1、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均限定联合体投标的性、排他性,即只要参与联合体投标,属于联合体成员,即丧失了再次参与投标的资格,不得再次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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