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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机制

来源 2022-03-25 15:18:56

施工图审查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简称,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审查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交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审查内容

 

(一)主要内容

 

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二)所需资料

 

1、全套施工图;

2、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3、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4、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5、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三)批准书

 

1、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2、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3、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4、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5、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6、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7、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审查费用

 

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取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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