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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设备品牌限制

来源 2022-04-06 17:45:25

有两个概念不能混淆,一个是品牌的归属,另一个是商品的产地。品牌归属于它的所有者,因此所有者的“国籍”决定了品牌的“国籍”。而商品的产地不一定与其所有者的“国籍”相同,国外品牌的商品也可能是在中国的外商独资合资工厂生产的,这时就要看到底采购人是看中商品的品牌效应还是产地质量,从而区分对品牌的要求还是对原产地的要求。

 

但事实上未必中国的合资工厂生产的产品就比进口产品差,拿宝马汽车为例,国内外宝马工厂的生产标准是相同的,但宝马集团对其全球31个生产基地的生产质量排名中,华晨宝马的沈阳铁西工厂竟然排在第二,仅次于德国柏林的老厂,所以也不能一味的迷信海外生产的进口商品。

 

同理,随着“中国制造”逐步演化为“中国创造”,中国品牌的产品质量也未必比国外品牌的差,比如手机、通讯行业。而随着中国劳动力的优势减弱,中国品牌也会在国外设厂,因此中国品牌产品也会在海外生产。所以,建议招标人把关注点放在设备的生产质量和技术参数上,如果非要加以限制,也只能对产品产地进行限制,而不能限制品牌的归属“国籍”。

 

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以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为原则的,这里所说的“本国货物”包括中国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生产的外国品牌的设备,而采购纯进口的设备需要遵循我国《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招标采购,这针对的是产地在中国境外的设备。所以,即便是对设备的产地加以限制时,也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避免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排斥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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