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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增加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结果有效吗

来源 2022-04-13 09:05:01

某政府投资工程,采用电子招标,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名。开标后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数量过多,为提升评审效率,故将原定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改为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第二中标候选人提出的异议,认为招标人临时更改评标委员会组成,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因此评标无效,应重新招标。

 

种意见认为异议成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应当重新招标;第二种意见认为异议成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但属于可以改正情形,故应当重新按招标文件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第三种意见认为异议成立,但不一定影响中标结果。因此招标、评标、中标有效(经查,评标委员会的打分均比较合理,且不存在招标人利用其影响力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

 

 

 

具体分析

 

(一)临时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属对招标文件修改,不通知潜在投标人构成违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醒目的方式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并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就本案例而言,招标人未通过任何方式对招标文件修改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构成违法。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评标委员会组成属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内容,当招标人临时决定增加评标人员数量时本质上是对招标文件作出必要的修改,但该修改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因此不需要顺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为了彰显所谓的公平公正,其电子交易平台不允许招标人知道购买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和数量,这也导致招标人无法提前预估并做好应对的预案,本案例中在开标后临时决定增加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可以说就是这种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此条意味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是有权知晓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信息的,禁止招标人知晓是违法的。实践中有些地方采取了折中的做法,比如告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一定的区间数量,一方面降低了招标人可能泄露潜在投标人信息的风险;另一方面又便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根据项目进展提前做好相关预案。

 

(三)本案例对中标结果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在无其他瑕疵情况下,招标评标有效

 

就本案例而言,招标人临时更改评标委员会数量,但新的组成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专家数量仍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从实际的评审结果调查来看,评标委员会并没有违法评审,因此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本次招标评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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