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是指招标人必须和可以使用招标方式采购标的的范围。进行工程招标时,业主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结合自身的管理能力,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金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使用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使用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各类工程建设(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主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为了防止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规定的标准,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工程;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设计或施工的;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心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方可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项目进行招标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