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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 2022-04-18 16:43:57

章  总则

 

条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工程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职责

 

1、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本规程的制定、修改、分发及解释。

 

2、项目部负责本规程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安全施工事前控制

 

第三条  及时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检查相应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安全防护情况。

 

第五条  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

 

第六条  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第七条  检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安全目标和措施,并要求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检查施工单位设置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规定独立行使职权。

 

第九条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检查施工单位使用的施工机具,不合格的施工机具不得投入使用,并填写《施工单位机械设备证明文件统计表》。

 

第十一条  检查施工单位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填写《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特殊专业工种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统计表》。

 

 

 

第三章  安全施工事中控制

 

第十二条  检查用地红线范围内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占用的场地和道路,应当全部用于施工,不可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四条  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的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和安全自检的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检查施工安全措施,现场设置的机具、机构或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定期维护和保养。

 

第十七条  检查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措施。

 

第十八条  检查施工单位施工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情况,要求建立工地使用火审批制度。现场应设置符合消防规定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定期会同监理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在监理例会上向施工单位指出,要求按时整改。

 

第二十条  督促施工单位于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的30%时,及时到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验收合格的,将安全达标牌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第四章  安全施工事后控制

 

第二十一条  检查施工单位对安全技术资料设专人管理及归档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应要求施工单位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向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项目部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事故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工程部拟定,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工程部所有。

 

第二十五条  相关文件表单:《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施工单位机械设备证明文件统计表》、

《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特殊专业工种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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