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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来源 2022-04-20 18:53:13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调整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初审申报流程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的申报流程,企业需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gjzwfw.www.gov.cn/index.html)“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窗口”完成申报。
(二)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递交相关纸质材料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网上申报。企业需登录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进入“资质办理(行政审批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同时扫描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完成填报后打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附有防伪条形码,以下简称《申请表》),然后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zwfw.gxzf.gov.cn),在“切换区域与部门”栏目中选择“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在线办理”,将经过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表》扫描(格式要求详见网上系统提示)后上传,即可完成网上申报。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无需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纸质材料。
(二)扫描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内容须与《申请表》填写内容匹配一致,且需原件扫描上传,具体要求以网上系统提示为准。
(三)《申请表》填报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杜绝弄虚作假,否则不予通过审批。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的获取及验证方式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桂建函〔2021〕368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启用电子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企业可通过登录“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资质办理(行政审批系统)”,即可自行下载并打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三)电子证书的验证方式。
⒈ 官方网站验证: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登录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进入“企业查询”→“房地产企业”栏目进行查询验证。
⒉ 二维码验证:扫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左下方的二维码,即可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详细信息。
(四)在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房〔2021〕10号)期间,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并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的企业,可参照上述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自行登录系统下载电子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原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级资质证书尚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办理延续。上述资质证书于2021年6月30日后过期的统一延长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予认可。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正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前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核定申请,以确保有效期能正常顺延。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及有效期届满后提交的申请,则按新申请办理。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之日期间,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房〔2021〕10号)停止执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9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2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一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款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第二款项中的“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修改为“专职会计人员”。
  第二款第二、三、四项改为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二级资质: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4.《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二)二级资质: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3.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五条,款、第二款修改为:“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修改为“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开发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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