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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不适合最低评标价法

来源 2022-05-23 15:33:41

2021年下半年以来,四川部分市州的物业服务企业反映,在参与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些项目从原来普遍采用综合评分法改为采用较低评标价法。据了解,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一些机构以“物业管理政府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为由,频繁对未采用较低评标价法的物业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质疑。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较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较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较低评标价法。”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

 

物业管理政府采购采用较低评标价法的做法在物业行业引发了较为激烈的争论。物业服务企业普遍认为,将物业管理认定为“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以“一刀切”的方式在物业管理政府采购项目中采用较低评标价法,不仅不符合物业管理需求差异大、标准难以统一的客观现实,同时,也难以确保政府采购需求的有效达成,进而引发恶性竞争,更可能滋生非法交易,严重影响物业服务行业营商环境。

 

近年来,物业服务企业响应国家战略积极参与城市服务和社区治理,大量承接公共场馆、公共空间等的物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政府采购的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自2008年国家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以来,物业服务市场准入进一步放宽,市场竞争更加充分和激烈。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尤为重要。经充分调研,专业者普遍认为现阶段物业管理服务不适宜采用较低评标价法。

 

 

 

主要问题

 

1、条件不符:物业管理尚不具备条件被认定为“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

 

2、违背立法本意:立法本意并非限制物业管理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其他评审方法。

 

3、放大风险:较低评标价法放大了违约和政府资源浪费风险,极有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安全和利益。

 

4、影响市场环境:较低评标价法滋生了受不当利益驱动的恶意质疑,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和影响营商环境。

 

对未采取较低评标价法中标的物业管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或逐渐演变成一种非法交易活动,并出现高频率、“专业化”趋势,有时甚至采取敲诈勒索等手段,不仅给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的投标活动造成了困扰,影响了营商环境,更大大占用了政府资源,增加基层的行政、司法成本,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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