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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误工费索要条件(主张误工费需具备这些条件)

来源 2022-07-20 11:05:58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误工费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受害人必须具有社会劳动能力

 

若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并无劳动能力(比如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因病、残疾或年老等原因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则上不能主张误工费。民法上所说的“误工”的“工”,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应指具有有偿性的一切社会劳动,既包含未退休人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含无固定职业人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的临时工作和退休退职人员退休后所从事合法的有偿其他社会劳动。

 

二、误工费并不以受害人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误工费系赔偿给受害人因侵权而产生的误工损失。误工费与劳动关系并非一一对应。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因误工产生误工费,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也可因误工产生误工费。因此,误工费赔偿并不以受害人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三、误工费必须是社会劳动的收入损失(并非收入越高则误工费越高)

 

误工费系劳动能力受损的代价。受害人的收入中可能包含非劳动收入。这些收入并非劳动力价值的完全体现,其中包含资本、机会、政策等其他生产要素,计算误工费时需要把这类收入予以剔除。因此,经营损失或含有其他生产要素的收入不能完全认定为误工损失。

 

原告在请求误工费赔偿时,往往认为个人收入与误工损失是成正比例关系的,收入高,误工费就一定高,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包括伤者住院、在门诊就诊、确需休养时间的误工费用以及当事人从受伤后到死亡这段时间的误工费用。由此可知,从某种意义上讲,误工费和个人收入并无必然联系。

 

四、违法收入应排除在外

 

法律只保护合法收入,受害人的收入属于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其误工费赔偿请求不应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实质违法,如从事盗窃、卖淫、赌博等法律禁止的行为。二是形式违法,如未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超越注册登记范围经营,又如招用童工的。

 

对于前者,受害人的劳动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所获得的收入应予否定性评价并不受保护。对于后者,尽管经营活动欠缺资质而具有违法性,但受害人的劳动并不违反法律或公德,从事的行为也并不无效,所以对于这部分收入损失,受害人仍有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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