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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分阶段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08-18 14: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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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建〔2023〕108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领域“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加速建设项目落地开工,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督的工作程序和监督行为,根据《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阶段办理(试行)的通知》(宿建〔2023〕27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市建筑工程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现就加强分阶段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分阶段划分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进展顺序,划分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桩基施工”或“地下室和基础工程施工”、“主体工程施工”三个施工阶段,也可将前两个施工阶段合并为一个施工阶段,凡申请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同步实施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监督基本要求

分阶段的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按照分阶段分别进行。对每个阶段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有重点、针对性开展工作。监督内容含过程监督程序(监督告知、日常监督抽查、中(终)止监督)、质量验收监督、监督抽测、危大工程及机械设备管理、实名制考勤及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归档,同一个项目按照不同阶段建立子目录。制定每个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各阶段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对各阶段的不同安全风险进行分级管控,做到差异化监管。

三、分阶段相关要求

(一)±0.000 以下基础工程(含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阶段。针对基础工程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情况,以及为上部结构施工做好衔接准备等工作特点进行监督。重点包括现场基坑(基槽)支护、开挖等危大工程方案的编审、论证、交底、实施、验收等环节的落实,有限空间安全管控,大型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各项措施、扬尘监测设施落实,基桩(基槽)、基础分部验收程序和实体质量、基桩检测情况、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实名制考勤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有关信息化建设情况。

1.建设单位应牵头协调施工单位落实现场开工条件,规范设置现场围挡、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等临建设施,做好场内施工道路硬化等“三通一平”,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安装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关键岗位人员、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设备并做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的委托工作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支付、使用。施工单位履行现场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及施工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各项责任制度,完善管理机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职责,加强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2.桩基工程,桩机设备进场要进行验收,桩机设备安拆、桩基工程施工等应按要求编制、审核、审批专项施工方案,作业过程严格按方案实施,并做好各项施工记录,建设、监理单位应做好桩基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检查工作。桩机操作人员应经过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持证上岗。登高检查或维修时,必须系挂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不得向下随意抛物。大型桩机安装完毕,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桩机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机械醒目位置张贴验收合格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桩机作业前应对桩机停放位置、地上/下管(杆)线、照明、道路交通等场地条件详细检查验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施工现场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和桩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场地整平压实,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铺设钢板路基箱等措施,确保场地平整度和地基承载力应满足桩机的使用要求。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对桩基设备日常维保和作业过程进行检查、巡视。

3.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基坑支护、土方开挖、高支模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查审批,组织专家论证,依据相关规定做好实施过程交底、检查、整改、验收、监测等各项工作。

4.基础阶段的施工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塔式起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等手续。如后期施工的其他单位继续使用的,应完善各项手续,做好移交管理工作。

5.基槽开挖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单位确认持力层情况,桩基检测方法需严格按照图纸和规范要求,基础分部完成后,需组织分部验收。

(二)±0.000 以上施工阶段(主体工程施工)。本阶段的监督重点是对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重点包括原材料管理、混凝土浇筑、钢筋连接、砌体砌筑、外墙及屋面防水保温施工、设备安装等工程质量,钢筋脚手架、模板支撑、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幕墙安装、钢结构安装等危大工程各环节实施,高处作业、消防安全管控,组织机构设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日常安全教育、检查等。

1.建设单位应牵头做好基础工程和主体、装饰装修工程不同施工单位的工作协调衔接,做好工作交接,避免产生矛盾纠纷。原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拆除原有防护设施和已安装的设施设备,确需拆除的,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重新设置。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加强对各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2.对已安装的塔式起重机等大型设备,主体施工单位继续使用的可变更、完善使用手续,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做好后期起重机械使用维保、顶升或拆除等工作。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应牵头协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施工过程各阶段工作衔接,规范工作程序,避免出现工作漏洞、盲区。各单位各阶段应履行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项管理工作,严禁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阶段不得提前开工。

2.各施工阶段,基础工程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对如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须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重新制定专项方案进行二次加固或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证基坑及周边安全。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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