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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08-19 11: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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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住建发〔2023〕78号

各县(市)住建局,西昌市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已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7日

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

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州建筑业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凉山州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信用综合评价,运用信用综合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全过程和监理活动全过程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州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州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县(市)住建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凉山州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将记录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主动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 州住建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 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等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表彰表扬、工程奖项、智力支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转型发展、市场培育期(州外特级或综合级、一级或甲级企业迁入凉山州的,在市场培育期内,企业市场良好行为信息加分低于培育期加分的,按培育期加分计算,超过培育期加分的,按照实际分数计算)等信息组成。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等行为信息,以及由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机关推送的失信联合惩戒行为。

第八条 现场信用信息由质量信用信息和安全信用信息两部分组成,包括行为信息和过程、结果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或住建主管部门采集。

第十条 企业的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企业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时,应自完成变更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该信息的变更申报。企业应及时申报奖项、通报表扬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造成良好行为信息评价期限缩短或超期作废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一条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不良行为信息时,应开具《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对应的扣分事项、扣分标准等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信用信息现场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因故停工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可向监督机构申请暂时冻结该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分数。项目复工后,总承包施工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按要求解除冻结该项目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评价分数。

第十四条 对发生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予以信用扣分。待事故调查结论出具后,属于“安全事故”扣分的经申请可予以解除。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审核、录入和公示

第十五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信用信息的审核程序,指定相应内设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审核通过后将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对企业基本信息的审核仅限于办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首次注册环节并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已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更新后的审核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外地企业由州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企业由注册地县(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他由企业申报需审核的信用信息,按照监管权限和系统配置分别由州县(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按本办法第九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企业诚信申报的信息将直接录入。需要审核的应在相关业务系统内完成审核流程。

第十八条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内部流程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九条 经审核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的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除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外,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

企业申报的基本信息及按规定不受理异议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发布

第二十条 信用综合评价由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组成;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60%+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40%,各分项得分计算如下:

(一)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市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施工企业基准分50分、监理企业6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计,评价标准详见《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3)和《凉山州建筑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4)。施工企业基本信息分为50分(监理企业60分),企业所录入的基本信息通过公示生效后,即可得基本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加分项,满分施工企业为50分(监理企业6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是扣分项,扣分上不封顶。

(二)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满分为100分,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质量信用信息得分+安全信用信息得分,评价标准详见《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附件5)。

第二十一条 系统将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实时评定,系统于每个工作日9时更新发布,评定标准主要与信用得分、排名、不良行为记录等指标项相关。

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95分及以上)、A(85-95分,含85)、B+(80-85分,含80分)B(70-80分,含70分)、C(60-70分,含60分)、D(60分以下)六个等级,A+级为信用特优企业;A级为信用企业;B+级为信用良好企业;B级为信用较好企业;C级为信用一般企业;D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于每个工作日更新发布上一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监理企业按其专业类别分为以下两类分别计算排名:

(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

(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无在建项目的,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初始分暂定为其所属专业类别企业现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的每日平均分,直至企业获得首次现场评价。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信息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 异议受理

第二十五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异议受理机制,并对外公布异议受理流程、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进行受理。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由州住建主管部门受理。

异议处理应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及回复。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回复、予以处理。异议人对县(市)住建主管部门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州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州住建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州住建主管部门的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诚信申报或采集单位填写《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或《建筑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更改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州住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一)有权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评价标准需更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经批准更改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并做好记录。

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时,按照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实行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择优选择投标人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标因素。

第三十一条 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级对企业分类标注监管状态,予以差别化监管。对C级、D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列入动态核查重点对象,一律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加大对其承揽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对D级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

(二)新办农民工工资担保手续时只能使用全额缴纳现金的方式;

(三)被住建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因其它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市场主体直接认定为信用D级企业,并暂停其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将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凉山州相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第八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三十三条 采集单位采集信用信息时,对情节较轻的失信行为,可先进行扣分预警通知,督促企业立即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企业应当在预警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核实该行为属于非因主观故意发生且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的可免于扣分,超期不提交材料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的按照评价标准实施扣分。

第三十四条 州住建主管部门将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企业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三十五条 因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被实施联合惩戒的市场主体而被评定为信用D级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名单的,可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修复申请,州住建主管部门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系统自动重新评定并发布其信用等级。安全生产事故被认定为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事故的信用扣分予以更改和修复。

第九章 责任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申报信用信息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扣分期间信用等级一律下调一级。

第三十七条 住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信用信息平台长期(不少于3年)保存。

第三十九条 州政务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版本管理和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四十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的企业将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次登录确认后方可恢复正常。

第四十一条 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当日之前60个日历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用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信用分和排名为60日平均分的分值和排名。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凉住建发[202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凉山州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2.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3.凉山州建筑监理企业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4.凉山州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施工现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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