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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双随机”检查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09-08 23:34:58

https://jian-housekeeper.oss-cn-beijing.aliyuncs.com/news/bannerImage/64103.jpg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关于印发青海省2023年省级部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青双联办〔2023〕2号)要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改委组织开展2023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双随机”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

二、检查时间

2023年9月至10月。

三、检查内容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执行情况;

(三)国家工程造价计价规范、标准及我省计价依据执行情况;

(四)成果文件质量情况:成果文件编制质量、流程、计价依据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资料归档等内容是否完整,成果文件封面是否生成二维码;

(五)企业是否报送2022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调查表;

(六)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检查方式和阶段划分

本次检查分为三个阶段,企业自查阶段、随机抽查检查阶段和整改总结阶段。西宁地区抽查比例为5%,其他地区全覆盖检查。

1.企业自查阶段(9月上旬至9月中旬)

各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检查内容对照自身做好自查自纠,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将自查报告及《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表(按年度分别填报)》(附件1)于2023年9月20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检查的咨询成果文件主要为2021年至2023年上半年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2.随机抽查检查阶段(9月中旬至9月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改委、西宁市城乡建设局,邀请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编审委员会专家组成检查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协同监管平台”中按照5%的比例随机抽取西宁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将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被抽取企业,并在检查现场随机抽取企业填报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清单表》中2至3个项目成果文件开展重点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

其他各地“双随机”检查由各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整改总结阶段(9月底至10月上旬)

企业按照整改意见及时进行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于规定时限内报送至检查组,对整改期满依然不合格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检查结果评定及应用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表》(附件2)判定。检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优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发生相关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分值在 85 分以上。

(二)合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发生相关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咨询成果文件专项检查分值在 60-84 分。

(三)不合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生过相关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逾期未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咨询成果文件专项检查分值在60分以下的。

检查结束后,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纳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检查结果为优秀的企业给予全省通报表扬,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记入其不良行为记录。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由检查组纠正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规程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双随机”检查工作,确保检查效果。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督促其按期整改。于10月16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各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受检工作,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在场的应提前签订授权委托书(附件3),授权相关负责人配合开展检查工作。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出具成果文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到场配合检查工作,主动向检查组提供成果文件和有关资料,并对文件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检查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保密纪律各项规定,积极开展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好记录并整理好影像、照片等资料,做好档案归档工作。

联 系 人:李 岩

联系电话:0971-6150349

传   真:0971-6150349

附件:附件1-3.doc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

 

原文链接:http://zjt.qinghai.gov.cn/html/8/53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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