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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事项2023年版(其他权力)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0-03 15: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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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

事项

实施依据

省级

主管部门

实施

层级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公租房租金收缴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第八章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市)要整合房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机构编制资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等事宜。

2.《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一章第7条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其所属的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具体办理城镇住房保障事务。

省住建厅

市级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向承租家庭说明租金收缴依据及计算方式。

2.监管责任: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住房保障职责的;

2.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

5.《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冀建房市〔2022〕6号)

6.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冀建房市〔2019〕7号)

7.《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建房规〔2020〕4号)

8.《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

9.《秦皇岛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10.《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

1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规范法院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流程的通知》(冀高法〔2022〕37号)

12.《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

13.《秦皇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秦建〔2020〕15号

1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秦政办发〔2016〕46号

15.《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通知》(冀建房市 [2021]8号)

省住建厅

市级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说明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途径和方法。

2.受理环节责任: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监管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对房屋交易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好存量房交易双方的的合法权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定、拨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住建厅

市级

1.前勘环节责任:明确告知是否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2.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4.公示环节责任:按照要求对使用项目进行公示,对公示过程进行监管。

5.审批环节责任:依法依规对使用项目进行审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截留、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资金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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