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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道路维修施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0-25 09:42:09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湘潭市城区道路维修施工管理工作,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切实保障道路通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湘潭市城区道路维修施工管理规范(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8月16日

湘潭市城区道路维修施工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湘潭市城区道路维修施工管理工作,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文明、环保、应急等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以下规范。

第二条 湘潭市城区市政道路及小区道路路面、绿化、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设施的改造和维修施工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市政道路设施及小区道路的改造和维修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结合道路实际情况,优化施工组织方案,科学合理编制交通疏导方案,原则上不得占用人行道,因直接涉及人行道本身及人行道地下设施等确需占用人行道的应尽可能减少占用范围并缩短施工时间。交通疏导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识和标线第四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的要求,人性化设置道路作业区标志标线标牌,并在距离作业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同时配备交通疏导员进行现场指挥,确保行人及车辆通行安全。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立即恢复通行。

第三章 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充分做好项目周边群众工作,加强与群众的密切联系与沟通,最大程度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全力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充分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道路占破相关手续并实行封闭式管理,沿施工区域连续设置封闭式围挡,围挡材料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城市主次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道路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在距离交叉口20米范围内、车辆转弯视线盲处工作区围档0.8米以上部分应设置通透式围挡及相应警示标识,并按要求设置规范的公益公告。

第八条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平图分类堆放整齐、布置合理,不得占用人行通道,在堆放区设置标识牌和必要围档,及时清除周边杂物,冲洗脏污路面,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建筑垃圾清运应到城管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清运前应覆盖到位,清运时应按指定路线、时间,配备新型环保渣土车规范运输。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湘潭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的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保持湿法作业,采用洒水车、高压水枪、雾炮机、围挡喷淋系统等形式进行降尘控尘,施工现场裸露的沙、土等应采用防尘网覆盖或全时段保持湿润。

第十条 白天施工噪音不得超过70dB,夜间施工不得超过55dB,尽量安排噪音低的工种施工,对于无法避免的噪音较大的工序施工要利用居民非休息时间作业,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禁止鸣笛,高考、中考特殊时段按有关部门要求落实噪音管控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噪音扰民。

第十一条 夜间施工时间段为当日22:00至次日6点,夜间施工应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施工人员应穿戴反光警示背心,施工现场及道路两侧应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和导向标志、安全警示标牌、在围挡上设置安全警示灯,气候恶劣时禁止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非道路移动设备(挖机、压路机、打桩机等设备)进出场应采用专用拖车运输。履带设备在作业范围内短距离移动时应加设橡胶垫片以保护道路路面结构。非移动机械设备进场时应具备环保检测认证合格证书,否则不得进场作业。运输车辆和设备驶离施工场地时应进行冲洗,确保无带泥上路。

第十三条 禁止野蛮施工,不得在道路上直接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不得破坏已有设施、传统风貌及历史文化文物、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古树名木等,要加强对传统风貌及历史文化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确保留得住乡愁和城市记忆。

第四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施工前对项目进行技术交底,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质量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建设、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对施工材料进行进场验收,重点查验质量证明文件、颜色、外观、尺寸规格等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进场材料要逐批次验收,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把质量关,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关键岗位人员,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 路面开挖前必须用切割机进行整齐作业,不得破坏周边区域的路面结构。路面修复时应与原路面结构尽量保持一致,结构强度不能低于原路面。

第十七条 回填料必须分层填筑、整平、压实,分层回填的松铺厚度应视压实机具的功能确定,每层松铺厚度不得超过 30厘米,人工夯实的松铺厚度应小于 20厘米。不能保证回填压实质量时,应采用砂石材料回填,防止路面修复后沉降。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加强对进场材料的质量检验,加强对重要部位、关键环节的旁站和质量监理,隐蔽工程应全程旁站、全程录像、资料保全完整。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验收管理,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对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及竣工验收,对隐蔽工程应形成准确、完整的测绘数据、测绘图及影像等测量成果文件,及时存档。竣工验收后应设置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建立质量责任可追溯机制,终身负责。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依法依规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道路维修实体工程的抽查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识标牌、重大危险源告知牌、重大环境因素告知牌、危险作业告知卡、应急处置明白卡等标识标牌。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控,对深度在5米及以上的深基坑或深度在5米以内但地质情况复杂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对已回填沟槽、已浇筑的路面混凝土结构层段,及时设置水马、安全锥安全防护,对主要通道口采用钢板铺垫,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求及安全。施工现场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制定施工现场消防专项方案。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电力、弱电、燃气、自来水、国防光缆等管线的保护,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先探管,再开挖,全面准确摸清和掌握施工范围内地下各种管线位置、走向及埋深等情况,在地面进行醒目标注,对需开挖的管线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施工操作牌,并由有关管线单位部门在施工中派专人监管指挥。施工单位要建立地下管线损坏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作业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要追究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燃气经营者,施工单位会同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爆破、取土、挖掘、钻探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加强风险辨识管控,施工前应对施工范围进行危险源识别和制定分级管控措施,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加强有效管控,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做好施工期间各类问题的舆情管控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中如有违反建设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处罚的,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施工中如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潭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湘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印发

 

原文地址:http://xtjs.xiangtan.gov.cn/6512/6518/6528/content_1252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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