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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0-26 22:14:53

各旗区住建局,市高新开发区建管局、空港物流园区建设环境局、准格尔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充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夯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关键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在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代表选派、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等关键事项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招标人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部门应落实监督责任,发挥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代表行为、资格预审及评标结果核实、相关投诉、举报处理等关键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招标人应依法组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对施工图纸及最高投标限价进行论证,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强化主体责任。

(二)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招标人应依法开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可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及定标方法。

(三)实施招标人信用承诺制度。在房建市政工程建设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人应签署《招标人信用承诺书》(见附件),并与招标公告同步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招标计划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提前发布招标计划。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除外。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

(五)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要以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招标文件中的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定标原则。

(六)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招标人可自主选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工作,充分行使招标人主体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确有原因无法派出招标人代表的,应对情况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关责任。

(七)探索推行评定分离。赋予招标人定标权,招标人可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模式,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规范招标投标评审要求

(八)简化承诺书提交方式。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申请人)以承诺书形式提交的各类材料,投标人(申请人)应当在首次递交文件时“合并承诺一次提交”。

(九)明确类似项目业绩认定渠道。招标人应当明确类似项目业绩应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为准,评标(审)委员会在评标(审)时应当据此核查,招标人收到评标(审)报告后应据此核实。

(十)规范类似项目业绩设定标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类似项目业绩的设定,应当不高于招标项目特征(预计合同额、建设规模等)的80%。

(十一)关注异常低价投标、遏制严重不平衡报价。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当投标人建安费报价下浮率大于某数值时,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编制投标报价说明材料(内容不限于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主要材料的价格合理性)。

(十二)提升投标文件针对性和评标效率。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针对项目特征自行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国家及地方现有工法规范已有的内容无需重复提交,技术标篇幅不宜超过150页;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工艺超出国家标准的项目,投标文件的篇幅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宜超过200页。

(十三)减轻企业负担。招标人不得将应由其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人。

三、健全异议投诉处理机制

(十四)压实异议、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招标人收到异议、投诉事项后,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核查,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书面答复应当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作出。

招标人应当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异议、投诉事项的核查情况、答复情况的书面说明。异议和责令核查事项涉及串通投标的,招标人还应提交未参与围标串标的书面承诺。书面说明和承诺应当经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诉处理过程,招标人的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接受询问,配合调查。

招投标监管部门发现招标人对收到的异议和责令核查事项核查不客观、不公正的,将有关情况抄送招标人同级或其上级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

(十五)内部举报人奖励与保护制度。知情人员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所实施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向主管部门进行的揭露和检举。可通过各级住建部门提供的投诉电话举报,或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严格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违法行为,应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奖励标准具体按照本地政府相关奖励政策执行。主管部门在查实违法行为后发现举报人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酌情从轻、减轻、免除相应行政处罚。

四、加强招标投标过程服务监督

(十六)加强标后履约管理。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管理人员)的资格,以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对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管理。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应当约定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不得超过管理人员数量的50%。

在投标时获得加分的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投标人应当确保变更后的管理人员在资格、业绩、信誉等方面与变更前管理人员相一致;不一致的,招标人(发包人)不得同意变更。

(十七)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将投标人除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外的商务信息(含资格预审阶段),包括投标人提交的企业业绩信息,拟派人员业绩、资格、工作年限信息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中标人的管理人员有变更情形的,中标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申请、招标人(发包人)意见、变更前后相关人员业绩、信誉、执业资格、职称等情况报主管部门,并将上述材料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公开。

(十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旗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暂停其招标投标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招标人信用承诺书》(模板)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8日

 

原文地址:http://zjj.ordos.gov.cn/tzgg_123503/202310/t20231024_3514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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