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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解读|《淄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解读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0-28 16:33:26

《淄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21〕69号)文件于2023年6月9日失效,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修订了《淄博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统一简称办法)。

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办法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市场秩序,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实现了“数据多跑腿、企业少跑腿”的管理目标,初步完成了全市从业人员“统一样式、统一规格、统一编号”的实名登记模式,充分发挥了信用评价工作在行业监管和企业自律方面的引领作用,极大的推进了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规范发展的进程。今年年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国家、省市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结合办法实施以来遇到的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5.《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

三、修订过程

在修订阶段,分别对武汉、成都、常州等先进地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进行学习研究;召开相关行业座谈会2次,收集189份房地产中介行业调研问卷,其中95.77%重视行业信用等级,50.26%认为应当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行业黑名单。

2022年12月起,在学习借鉴地区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行业诉求,着手对办法进行修订。2023年6月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征求各区县住建局和各中介机构的意见建议,在充分考虑反馈内容的基础上,我们对办法进行了多次集体讨论研究和修改完善,经局法规科严格把关,形成了最终稿。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说明

办法共分为八章共三十九条,同时附有《淄博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淄博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淄博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按照新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日常监管和行业实际,具体内容修订调整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内容、管理和实施主体、管理原则、管理系统等内容。

1.第一条起草依据删除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增加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

2.第三条第一款增加个体工商户;第二款“从事房地产中介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修改为“从事房地产中介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

3.第四条原则内容增加了准确、及时。

4.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第二款有关平台描述修改为建立完善淄博市中介行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中介信用服务平台),职责内容增加审核职责;第三款有关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内容增加了审核职责。

5.第六条修改为淄博市房地产经纪与评估协会负责中介信用服务平台的维护和管理,负责中介信用服务平台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共享,负责建立健全全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行规行约,完善行业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引导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做好行业自律处分和纠纷调解等工作。

(二)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组成》共七条,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的定义,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内容等。

1.第八条第一款,删除房地产中介服务对象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评价结果可作为信用信息的评价参考依据;第二款删除分支机构(加盟店)数量、经营业绩、合同履约情况;第三款删除业绩。

2.第九条第三款删除科研成果创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并已在行业广泛推行的修改为并在行业广泛推行;第五款增加区县。

3.第十条第一款“行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区县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第十条增加第二款企业或从业人员的经营从业行为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不配合相关部门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或拒绝、拖延整改的。

5.原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市级及以上行业组织制定的行规行约的。

6.原第十条第五款增加区县。

7.原第十一条第五款中“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修改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8.调整原第二十四条内容至第十二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实行“黑名单”制。任何信用等级的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发生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列入“黑名单”。

9.原第十三条第二款“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修改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

(三)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共八条,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依据、采集方式和途径,信用信息采集、推送和有效期等。

1.原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基础信息通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业务模块(以下简称网上业务模块)中介信用服务平台归集;第三款“自律惩戒决定”修改为“自律处分决定”。

2.原第十五条“服务平台”修改为“网上业务模块中介信用服务平台”。

3.原第十六条第一款“服务平台”修改为“网上业务模块中介信用服务平台”,增加并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至中介信用服务平台。

5.原第十七条第一款“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信用信息录入服务平台”修改为“自不良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中介信用服务平台”。

6.原第十七条第二款删除。

7.原第十七条第三款“信用信息”修改为“不良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修改为“网上业务模块中介信用服务平台”。

8.原第十八条“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

9.原第十九条调整至第二十四条。

10.增加第二十条信用信息实行有效期制度。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时,优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产生之日起2年内有效,自审核通过后开始计分;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1年,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为审核通过时间,并开始计分。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后不再计分,转入信用评价数据库长期保存。

11.原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跨区县经营的企业应当主动到业务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息登记工作,其不良信用信息由业务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四)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和修复共四条,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示卡管理制度和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制度内容。

1.增加第二十二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用信息公开披露,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2.增加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信用信息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开,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

(四)“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公开期限为1年。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3.增加第二十五条建立不良信用信息修复制度。一个评价周期内首次发生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可采取信用承诺方式修复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暂不公开;再次发生不良信用信息的,予以公开。在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间,企业可采取信用整改方式修复不良信用信息,经原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门认定已经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撤下相关公开的不良信用信息。

(五)《信用信息的评价》共四条,主要包括信用信息记分方式、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和划分标准、评价结果公布方式及有效期等。

1.原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增加市房地产经纪与评估协会应当做好从业人员水平评价工作。

2.增加第二十八条信用评价实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上年1月1日-本年3月1日)。每年3月1日为年度评价截止日,信用评价系统根据有效期内的信用信息量化加减计算企业信用分值,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不良信用信息严重程度评价出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3.原第二十三条第六款增加或认定有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被一票否决的。

(六)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共五条,主要包括信用等级实施的政策机制和惩戒措施。

1.删除原第二十五条。

2.原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增加根据实际情况,删除行政主管部门。

2.原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增加根据实际情况,删除行政主管部门。

3.原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部门”;第六款删除行政。

4.原第三十条增加列入“黑名单”。

5.原第三十一条调整至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七)第六章《监督管理》共三条,主要包括加强信息平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和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内容。

1.原第三十二条增加及时。

2.原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依法依规做好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归集、修复等工作,落实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半年和年度通报信用信息的评价和监督管理情况。

3.增加第三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变化,实时调整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八)第八章《附则》共一条,主要包括办法的起止期限。

(九)附件内容主要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评估机构及人员信用信息评定标准等内容。

1.YL-1-1记分标准调整为2分/次,最高得分6 分。

2.删除YL-1-2企业及时、如实填报统计信息的。

3.YL-8-2增加遵守行规行约的。

4.YL-12-1记分标准调整为3分/次,最高得分9 分。

5.增加BL-1-2企业信访和投诉处理不及时,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活动的,记分标准为5分/次。

6.BL-1-25、BL-1-28合并为非法侵占或者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7.BL-1-25、BL-1-28合并为非法侵占或者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7.GYL-2-12“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修改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8.GYL-9-1省级及以上修改为市级及以上。

9.GYL-10-2增加遵守行规行约的。

10.GBL-2-12“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修改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原文地址:http://js.zibo.gov.cn/gongkai/channel_c_5f9fa491ab327f36e4c1305d_n_1607419529.822/doc_652cdee2077c8d04eeb43f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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