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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关于征求《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1-15 19:27:32

为加强我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向我局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个人意见应署实名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4日。

联 系 人:卞正益

联系电话:(0830)2288125

联系邮箱:527070758@qq.com

附件: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我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三区范围内实施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需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历史风貌建筑,包括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我市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和利用,由市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修缮维护历史风貌建筑后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工作原则】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或保护方案)的要求。

第四条【区政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历史风貌建筑的日常修缮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修缮项目论证、编制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同级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年度计划编制、核实,落实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监督和修缮技术指导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等市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修缮类型】 历史风貌建筑维护修缮类别分为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

(一)轻微修缮指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涉及价值要素和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及日常维护。包括临时加固、清洁、规整少量歪闪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清除无价值的添加物及防渗防潮、临时修补工程、维护防灾设施等内容。

(二)非轻微修缮指在历史风貌建筑发生变形、倾斜、沉降且影响使用安全及主要承重构件残损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彻底整修或者更新的工程措施。

第七条【年度修缮计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修缮历史风貌建筑前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区文化部门申请维护修缮补助,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区修缮年度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拟列入轻微修缮补助的历史风貌建筑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区文化部门核实确定;对拟列入非轻微修缮的历史风貌建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相关市级部门和专家对现状进行现场评估、论证确定。

历史风貌建筑濒危急需抢救的,可以优先列入年度修缮计划。

第八条【修缮审批】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工程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申报材料】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凭证或确定为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材料;

(三)轻微修缮类别须提供修缮内容和计划,非轻微修缮类别须提供修缮方案和图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修缮补助资金标准】 历史风貌建筑补助资金标准:

(一)国有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由市级财政按照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且不超过修缮总费用的50%,一次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非国有历史风貌建筑补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1.轻微修缮由市级财政按每处1万元/年予以补助。

2.非轻微修缮由市级财政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历史风貌建筑申报非轻微修缮补助,如已领取轻微修缮补助应相应扣除已领取的补助金额。

(三)同一历史风貌建筑非轻微修缮补助原则上十年内不得超过一次,轻微修缮每年可申请补助资金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各区参照本办法,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对历史风貌建筑维护修缮同步予以配套补助,补助金额不得少于市级补助。

第十一条【修缮补助资金办理流程】 修缮补助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区文化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提出具体补助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二)公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区上报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方案,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补助方案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收到市级补助资金后,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一并拨付至申报主体。

第十二条【不予拨付修缮补助资金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修缮补助资金:

(一)未列入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计划或按照《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履行审批程序但未取得批准意见擅自修缮的;

(二)未按照保护图则(或保护方案)要求进行修缮的;

(三)国有历史风貌建筑落实保护责任的;

(四)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不予拨付补助的其他情形。

十三条【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条【参照执行】 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办法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资金补助申请书

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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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 经营管理人: 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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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历史

风貌

建筑

基本

情况

地 点

历史风貌

建筑

保护等级

建筑面积(m2)

层数

房屋所有权证书号或租赁合同证号

权利人或

承租人

维护修缮

主要内容

工程总造价(万元)

项目结算金额(万元)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级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原文地址:http://zjj.luzhou.gov.cn/xwzx/tzgg/gsgg/content_100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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