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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1-17 10:01:44

事项名称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办理依据

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4月23日通过,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修改)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一、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实施,将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县(市、区)实施,将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办理条件

1.初始注册: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

5.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注销手续。

6.遗失补办: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适用于本人自愿申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的情况。

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是否必须

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版

1

1.初始注册材料 

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人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个人签字、聘用企业盖章);来源:系统打印。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2)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来源: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3)学历证书;来源:教育部门。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4)身份证;来源:公安机关。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以上材料由个人上传原件扫描件,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企业查。

1

2

2.延续注册材料

申请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内,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应当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个人签字、聘用企业盖章);来源:系统打印。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2)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来源: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以上材料由个人上传原件扫描件,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企业备查。

1

3

3.省内变更注册材料

申请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个人签字、原聘用企业盖章);来源:系统打印。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2)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来源: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3)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工作调动证明、退休证及不再返聘的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仲裁机关出具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判决书、企业破产证明等)。来源:原聘用企业、仲裁机关、人民法院。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4)身份证;来源:公安机关。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以上材料由个人上传原件扫描件,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企业备查。

1

4

4. 单位更名注册材料

申请二级建造师单位更名,在注册有效期内,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单位更名。应当由企业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二级建造师单位更名申请表》(经办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来源:系统打印。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以上材料由企业上传原件扫描件,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企业备查。

1

5

5.增项注册材料

申请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二级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达到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要求。应当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个人签字、聘用企业盖章);来源:系统打印。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2)身份证;来源:公安机关。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以上材料由个人上传原件扫描件,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企业备查。

1

6

6. 注销注册材料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提交下列电子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个人签字、原聘用企业盖章);来源:系统打印。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2)注册证书;来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来源:公安机关。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以上材料由个人上传原件扫描件,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企业备查。注销业务办结后自行销毁纸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

7

7. 企业单方申请注销注册

企业单方申请注销注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等文件,提供以下电子及纸质材料:

(1)《二级建造师企业单方申请注销注册申请表》(原聘用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企业可提出申请);来源:系统打印。材料形式:纸质原件及电子扫描件1份。

(2)注册证书;来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材料形式:纸质原件及电子扫描件1份。

(3)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工作调动证明、退休证及不再返聘的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仲裁机关出具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判决书、企业破产证明、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死亡证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受到刑事处罚证明等)。来源:原聘用企业、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医院、司法部门。材料形式:纸质原件及电子扫描件1份。

以上材料由企业上传原件扫描件,且将以上纸质申请材料及注册证书原件寄送至主管部门。

1

8

8. 个人单方申请注销注册

个人单方申请注销注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等文件,提供以下电子及纸质材料:

(1)《二级建造师个人单方申请注销注册申请表》(执业师本人签字,个人可提出申请);来源:系统打印。材料形式:纸质原件及电子扫描件1份。

(2)注册证书;来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材料形式:纸质原件及电子扫描件1份。

(3)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工作调动证明、退休证及不再返聘的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仲裁机关出具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判决书、企业破产证明、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等)。来源:聘用单位、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材料形式:纸质原件及电子扫描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来源:公安机关。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以上材料由个人上传原件扫描件,且将以上纸质申请材料及注册证书原件寄送至主管部门。

1

9

9.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适用于本人自愿申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的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来源:系统打印。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2)身份证;来源:公安机关。材料形式:原件扫描件1份。

以上材料由个人上传原件扫描件,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企业备查。

1

办理程序

1.申请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遗失补办按以下办理流程:

(1)申请

①申请注册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进行申报,在线填写注册申报信息并打印注册申请表,注册申请表经本人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企业,聘用企业审核并加盖公章。

②申请注册人将经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注册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形成电子申报材料后上报至所聘用企业。

③聘用企业(法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对申请注册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后完成网上上报,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企业备查。

(2)受理

主管部门对照审批条件进行网络审核。材料齐全的,点击材料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并注明补正的内容及原因,从系统中将材料打回至申请人。

(3)办结

主管部门审批后,个人或企业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我的办件”中查询状态为“办结”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结果公示”中查询。

2.申请二级建造师单位更名按以下办理流程:

(1)申请

聘用企业(法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进行申报,在线填写注册申报信息并打印注册申请表,经办人签名并加盖聘用企业公章后按要求扫描上传。

(2)受理

主管部门对照审批条件进行网络审核。材料齐全的,点击材料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并注明补正的内容及原因,从系统中将材料打回至申请人。

(3)办结

主管部门审批后,企业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我的办件”中查询状态为“办结”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结果公示”中查询。

3.申请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按以下办理流程:

(1)申请

①申请注册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进行申报,在线填写注册申报信息并打印注册申请表,注册申请表经本人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企业,聘用企业审核并加盖公章。

②申请注册人将经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注册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形成电子申报材料后上报至所聘用企业。

③聘用企业(法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对申请注册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后完成网上上报,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企业备查。

(2)受理

主管部门对照审批条件进行网络审核。材料齐全的,点击材料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并注明补正的内容及原因,从系统中将材料打回至申请人。

(3)办结

主管部门审批后,个人或企业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我的办件”中查询状态为“办结”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结果公示”中查询。注销注册业务办结后自行销毁纸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企业单方申请注销注册按以下办理流程:

(1)申请

企业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进行申报,在线填写注册申报信息并打印注册申请表,按要求扫描上传相关申请材料,且将纸质申请材料及注册证书寄送至主管部门。

(2)受理

主管部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及原注册证书后,对照审批条件进行网络审核。材料齐全的,点击材料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并注明补正的内容及原因,从系统中将材料打回至申请人。

(3)办结

主管部门审批后,企业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我的办件”中查询状态为“办结”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结果公示”中查询。

5.个人单方申请注销注册按以下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注册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进行申报,在线填写注册申报信息并打印注册申请表,注册申请表经本人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按要求扫描上传,且将纸质申请材料及原注册证书寄送至主管部门。

(2)受理

主管部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及原注册证书后,对照审批条件进行网络审核。材料齐全的,点击材料受理,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原聘用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原聘用企业有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无故不按期办理注销手续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强制注销注册;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补正,并注明补正的内容及原因,从系统中将材料打回至申请人。

(3)办结

主管部门审批后,个人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我的办件”中查询状态为“办结”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结果公示”中查询。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承诺时限

初始注册5个工作日、延续注册1个工作日、变更注册4个工作日、单位更名1个工作日、增项注册1个工作日、注销注册1个工作日、企业单方申请注销注册4个工作日、个人单方申请注销注册4个工作日(不含主管部门向原聘用企业函询时间)、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咨询办理

电话

(0537)3239890

监督投诉电话

(0537)3239861

评价渠道

现场评价、济宁政务服务网评价

救济渠道

向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受理地址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三楼B311窗口

 

原文地址:http://jnszjj.jining.gov.cn/art/2023/11/15/art_18653_2705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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