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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五带头”工作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1-22 16:45:55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市关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五带头”工作情况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常态化开展“五带头”活动,包括:

1.带头研究、组织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每月开展至少2次)。

2.带头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制定班子职责清单和工作清单、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员、强化第三方技术指导)。

3.带头对动火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至少1次警示教育、1次关键岗位责任落实排查)。

4.带头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至少1次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情况排查)。

5.带头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至少2次)。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五带头”相关工作后,要及时、全面建立工作台账,台账资料要形成闭环、互相佐证(含方案计划、现场活动影像资料、总结报告等),留存企业总部备查。

二、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监管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注册在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带头”要求的监管力度。对检查发现存在“五带头”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台账不完善等的企业,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广东省安委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粤安〔2022〕7号)、《清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广东65条”具体措施的通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和“广东65条”具体措施工作方案》等规定,采取信用扣分、约谈主要负责人、承建项目重点监管、通报等有力措施,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我局将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进展滞后、制度不落实的地区,严肃追究部门和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建筑市场管理科梁汉锋,0763-3370322;

质量安全监督科梁永坚,0763-3862406)

 

原文地址: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zjj/zwgk/gzdt/content/post_1790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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