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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2-03 14:04:30

近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23〕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意见》,最大程度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更有效地推动工作开展,现将该政策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及时消除城镇危旧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 〔2021〕56号)、《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以市国土空间规划 (城乡规划)为依据,以城市更新为手段,以排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为目的,落实“明确责任、共同治理,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筑牢底线、确保安全”三项基本原则,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改造对象。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列入危房改造对象。

1.经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2.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单位)申请;

3.经批准纳入全市城镇危旧房屋改造计划的C、D级危险房屋。

三、改造方式

通过征收、维修加固、拆除重建、异地建设、搬迁安置等方式,分类处置实施。

(一)对于成片的C、D级城镇危旧房屋,优先采用成片改造模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导,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征收重建,或纳入片区、社区、城市更新单元进行整体改造。

(二)对于不具备成片改造条件且近期未纳入房屋征收计划的零星C、D级城镇危旧房屋,可采取维修加固方式排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采取“四原”原则(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使用性质)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单位)申请实施拆除重建。

(三)对于不具备成片改造条件,在国防和军事安全、生态保护红线、河道、重大基础设施、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不符的零星C、D级城镇危旧房屋,原则上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有计划组织征收、收购、异地建设或搬迁安置。

(四)单栋城镇危旧房屋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或已公布为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含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C、D级城镇危旧房屋,按照有关法规和保护规划的控制要求优先修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四、组织实施

《实施意见》明确了C、D级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程序:

(一)受理改造申请。由C、D级城镇危旧房屋产权所有人(单位)及时主动向属地人民政府提出城镇危旧房屋改造申请,属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受理。

(二)明确实施主体

分别就独立产权(单位自管产、直管公房、居民自建房等)、异产毗连、存在疑难情况的三类C、D级城镇危旧房屋如何确定改造实施主体进行了明确。

(三)编制年度计划

每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城镇危旧房屋改造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次年改造计划,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办理审批手续

实施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必要手续,各县市区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要求从优办理。涉改项目为居民自建房的,按照居民自建房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批。

(五)推进项目实施

县(市)区城镇危旧房屋改造主管部门要按时间节点要求推进实施,相关职能部门要实施全过程监管。

(六)组织竣工验收

改造项目完工后由实施主体申请,县(市)区城镇危旧房屋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七)拨付补助资金

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并提出补助资金拨付申请,各县市区城镇危旧房屋改造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抽验后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八)履行移交手续

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县(市)城镇危旧房屋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移交。

五、支持政策

为快速有效推进C、D级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就土地、规划、资金、安置、税费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一)土地规划支持政策方面。涉改项目需补齐基本居住功能的,可通过贴(扩)建、拆除重建等方式增加补齐,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户,卫生间建筑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户,阳台进深不超过1.5米、建筑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户。在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相关利害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利用小区内闲置、低效用房改造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利用城镇老旧小区闲置用地、低效用地、空地、荒地、存量土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按程序申请新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改项目需占用周边零星地块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协议出让,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确需突破原有红线的,在征得土地权属单位同意、经收储后协议出让给改造项目。涉改项目改造完成后,权利人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及变更登记。

(二)财政补助支持政策方面。明确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天元区辖区内,采取维修加固、“四原”原则拆除重建、异地建设的改造项目及完善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电梯等基本功能的贴(扩)建项目,根据改造方式和房屋类型,按原产权面积适当给予财政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其中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与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天元区与市财政按6:4比例分担。并分别明确了独栋房、楼栋房、城市低保户房屋、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房屋改造资金补助面积和标准。

(三)税费支持政策方面。采取“四原”原则拆除重建方式改造危旧房屋的,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其他税费政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5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补偿安置支持政策方面。按照“因户施策”原则对涉改项目的住户进行妥善安置。对纳入征收的住户,按征收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安置;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由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安排过渡房源;其他情形的住户,由市机关事务局在闲置的公有住房中统筹安排过渡房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市级统筹、区县落实、街道牵头、社区参与”的工作机制。市级层面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专班,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文旅广体局、市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镇危旧房屋改造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七、其他

《实施意见》明确了各县(市)应当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补助资金标准。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间,上级如出台新政策,本实施意见与新政策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

 

原文地址:http://zjj.zhuzhou.gov.cn//c13827/20231201/i2134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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