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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2-10 09:37:41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为,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法计划,我委起草了《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下列途径反馈:

一、邮寄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87号2楼203室,邮编210000。

二、电子邮箱:394514316@qq.com。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1月

6日。请在信封、电子邮件主题上注明“《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附件: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附件

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质用途】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收机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其所属的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扎口管理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不含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配套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收。上述收入统一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各区、新区负责征收,分别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市政府明确属于市级收入的区域,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征收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公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征收流程。发改、财政、建设、规划资源、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房产、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征收机构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四条【征收范围】本市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配套费。配套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五条【征收对象】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是配套费的缴费义务人,由多个建设主体共同实施的建设项目,所有建设主体均为缴费义务人。

第六条【征收标准】配套费的计费面积按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总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包含地上、地下两部分。超建、违法建筑依法保留以及存量建筑改建等应当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计费面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按以下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免征配套费;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免征配套费;

(三)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配套费;个人居住类危险房屋原地翻建项目,免征配套费,免于办理减免手续;

(四)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免征配套费;

(五)符合我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六)社会福利用地上单独新建的养老机构,在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后,其服务设施部分的配套费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给予减免。其中:公益性养老机构全额返退;经营性养老机构按照50%返退,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七)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征配套费;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配套费;

(九)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且经规划资源部门认定属于“信用承诺制”的新建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小型仓储类),配套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十)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第八条【征收流程】通过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改系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采取承诺制。建设单位须作出缴费承诺,并在缴费时限内申报并缴纳配套费。

(一)缴费时限

1.在办理施工许可前缴清配套费。适用于未领取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

2.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收到缴费“一单清”后 7 个工作日内申报,并在 30 日内缴清配套费。适用于规划许可变更,以及已领取施工许可、不需办理施工许可或与规划许可合并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

3.采取线下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缴费时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缴费申报

规划许可审批结束后,收费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推送缴费“一单清”。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缴费承诺,按照缴费“一单清”提示申报缴费,或在征收机构的服务窗口线下申报。

配套费缴费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规划许可证核准信息一览表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与规划许可信息一致的施工图(电子版)等,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申报材料,无需提交。申请减征或免征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还需提交减免申请及有效的减免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缴费通知

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征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缴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资料。申请减征或免征配套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征收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缴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缴费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收到征收机构发出的缴费通知后,应当在承诺的缴费时限内全额缴清配套费。应缴配套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免缴手续办结后,征收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以下简称配套费缴费凭证)、《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等缴费证明材料。

第九条【费用补缴】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向征收机构申报并缴纳配套费:

(一)规划核实阶段经规划资源部门确认应当补缴的;

(二)违法建筑经规划资源部门依法确认予以保留的;

(三)临时建筑经规划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变更为永久建筑的;

(四)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性质后,该土地上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五)存量房屋经批准改建,增加建筑面积的;

(六)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七)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资金退付】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缴费后可向征收机构申请返退相应配套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变更后建筑面积减少,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注销的;

(二)符合配套费减免政策,按规定应当予以退付的;

(三)按规定应当返退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缴费核查】配套费缴费凭证是由征收机构出具,专门提供给相关部门,用于核查缴费情况的唯一合规证明材料。

(一)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核查建设单位缴费承诺的履行情况。建设单位未履行缴费承诺,或配套费缴费凭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审批部门暂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督促其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二)采取线下方式办理规划许可,或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应当补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时,告知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并在发放审批结果件时,将发证信息同步告知征收机构。

(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调整工作流程,无法按本办法规定核查配套费缴费情况的,应当提前告知征收机构,并协助做好工作衔接。

第十二条【信息共享】依托工改系统实现项目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结果件,以及已推送缴费“一单清”但未申报的项目清单等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催报催缴】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或缴纳配套费,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构可采取发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限期申报通知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催缴通知书》等方式催报催缴。经催报催缴仍不缴纳的,依法发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决定书》,责令其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为征收机构实施催报催缴提供协助。

第十四条【信用惩戒】建设单位经催缴仍拒绝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依法依规认定其欠缴的失信行为,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因区施策】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区以及各国家级开发区可以结合实际,在征收流程、缴费核查、催报催缴环节制订相应措施,为建设单位缴费提供便利,并切实履行好征收职责。

第十六条【收缴管理】配套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票据,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配套费解缴财政。

第十七条【工作经费】征收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

第十八条【行政处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为,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法计划,我委起草了《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下列途径反馈:

一、邮寄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87号2楼203室,邮编210000。

二、电子邮箱:394514316@qq.com。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至2024年1月

6日。请在信封、电子邮件主题上注明“《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附件: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附件

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质用途】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来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收机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其所属的市城市建设费用征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扎口管理配套费征收的日常工作。

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不含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配套费,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征收。上述收入统一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各区、新区负责征收,分别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市政府明确属于市级收入的区域,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征收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公开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征收流程。发改、财政、建设、规划资源、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房产、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征收机构做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四条【征收范围】本市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配套费。配套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五条【征收对象】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是配套费的缴费义务人,由多个建设主体共同实施的建设项目,所有建设主体均为缴费义务人。

第六条【征收标准】配套费的计费面积按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总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包含地上、地下两部分。超建、违法建筑依法保留以及存量建筑改建等应当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计费面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按以下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免征配套费;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免征配套费;

(三)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配套费;个人居住类危险房屋原地翻建项目,免征配套费,免于办理减免手续;

(四)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免征配套费;

(五)符合我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六)社会福利用地上单独新建的养老机构,在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后,其服务设施部分的配套费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给予减免。其中:公益性养老机构全额返退;经营性养老机构按照50%返退,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七)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征配套费;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配套费;

(九)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且经规划资源部门认定属于“信用承诺制”的新建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小型仓储类),配套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十)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第八条【征收流程】通过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改系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征收采取承诺制。建设单位须作出缴费承诺,并在缴费时限内申报并缴纳配套费。

(一)缴费时限

1.在办理施工许可前缴清配套费。适用于未领取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

2.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收到缴费“一单清”后 7 个工作日内申报,并在 30 日内缴清配套费。适用于规划许可变更,以及已领取施工许可、不需办理施工许可或与规划许可合并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

3.采取线下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缴费时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缴费申报

规划许可审批结束后,收费牵头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推送缴费“一单清”。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缴费承诺,按照缴费“一单清”提示申报缴费,或在征收机构的服务窗口线下申报。

配套费缴费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规划许可证核准信息一览表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与规划许可信息一致的施工图(电子版)等,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申报材料,无需提交。申请减征或免征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还需提交减免申请及有效的减免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缴费通知

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征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缴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资料。申请减征或免征配套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征收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缴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缴费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收到征收机构发出的缴费通知后,应当在承诺的缴费时限内全额缴清配套费。应缴配套费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免缴手续办结后,征收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凭证》(以下简称配套费缴费凭证)、《江苏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等缴费证明材料。

第九条【费用补缴】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向征收机构申报并缴纳配套费:

(一)规划核实阶段经规划资源部门确认应当补缴的;

(二)违法建筑经规划资源部门依法确认予以保留的;

(三)临时建筑经规划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变更为永久建筑的;

(四)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性质后,该土地上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五)存量房屋经批准改建,增加建筑面积的;

(六)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七)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资金退付】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缴费后可向征收机构申请返退相应配套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变更后建筑面积减少,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注销的;

(二)符合配套费减免政策,按规定应当予以退付的;

(三)按规定应当返退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缴费核查】配套费缴费凭证是由征收机构出具,专门提供给相关部门,用于核查缴费情况的唯一合规证明材料。

(一)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核查建设单位缴费承诺的履行情况。建设单位未履行缴费承诺,或配套费缴费凭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一致的,审批部门暂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督促其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二)采取线下方式办理规划许可,或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应当补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规划资源部门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时,告知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并在发放审批结果件时,将发证信息同步告知征收机构。

(三)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调整工作流程,无法按本办法规定核查配套费缴费情况的,应当提前告知征收机构,并协助做好工作衔接。

第十二条【信息共享】依托工改系统实现项目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结果件,以及已推送缴费“一单清”但未申报的项目清单等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催报催缴】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或缴纳配套费,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构可采取发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限期申报通知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催缴通知书》等方式催报催缴。经催报催缴仍不缴纳的,依法发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决定书》,责令其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为征收机构实施催报催缴提供协助。

第十四条【信用惩戒】建设单位经催缴仍拒绝缴纳配套费的,征收机构依法依规认定其欠缴的失信行为,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因区施策】江北新区、江宁、浦口、六合、溧水和高淳区以及各国家级开发区可以结合实际,在征收流程、缴费核查、催报催缴环节制订相应措施,为建设单位缴费提供便利,并切实履行好征收职责。

第十六条【收缴管理】配套费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票据,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配套费解缴财政。

第十七条【工作经费】征收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

第十八条【行政处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6﹞5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http://sjw.nanjing.gov.cn/tzgg/202312/t20231207_4117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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