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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23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2-13 14:53:03

青建工〔2023〕369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2023年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23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1日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23年今冬明春

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压紧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确保元旦、春节和全国全省“两会”期间的消防安全,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防范部署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聚焦城镇燃气、建筑施工、消防审验、物业小区等重点领域和场所,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切实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机构

厅消安委办统筹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23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消安委会各项工作部署,牵头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23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工作安排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23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自《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部署发动阶段(2023年12月15日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召开会议,广泛动员部署,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分地区部署到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12月16日至2024年3月20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定期研判风险,分析通报问题,研究推进举措,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健全监督检查与执法衔接机制,切实以严的作风、实的举措抓好责任措施落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4年3月21日至31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总结验收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固化经验做法,立足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进一步健全完善火灾防控工作机制。

四、工作任务

(一)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治理。

1.进行一次动员部署。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召开部署会议,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任务,推动工作落实。

2.签订一份承诺书。组织相关单位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要求。

3.开展一次行业自查。按照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整治重点、要求,逐类场所、逐类风险进行排查,分门别类建立排查台账。督促各企业制定整改时间表,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销号。

4.组织一次培训演练。针对冬春季火灾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讲清事故危害、讲明法律责任、教授工作方法、普及消防知识,形成全社会参与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局面。

5.实施一次督导检查。重要节点前开展一次督导检查,核查行业相关单位隐患整改情况,推动隐患按期整改。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企业固化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公示承诺,提升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

1.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分析研判本单位本场所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隐患,通过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自主评估的方式,对本单位本场所开展一次风险评估并研究制定改进意见。

3.落实自查自改。严格落实“风险自知、问题自查、隐患自改”工作机制,建立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落实责任、措施、时限、资金、预案五到位要求,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4.公开整改承诺。公开承诺本场所不存在消防安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

5.维保消防设施。组织对本单位(场所)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对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进行一次检测,对油烟管道进行一次清洗,确保消防安全。

6.加强培训演练。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加强培训演练,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第一时间发现苗头、第一时间组织灭火。对本单位(场所)人员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培训,对消防控制室人员、保安、电焊工等特殊岗位人员开展专门培训,提高岗位履职能力。

五、工作重点

(一)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始终把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作为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准研判防控薄弱环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推进城镇燃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惩治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违法行为。要发挥燃气经营、充装企业的公共服务作用,入户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提示,重点针对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不安全用气、未落实专人用气管理等突出问题,落实合规灶具和附属安全设施改造、停气整改、关停等刚性措施,系统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努力消除突出隐患。扎实做好物业小区消防安全防范。要督促指导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安全防范,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擅自占用、封闭、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保障冬季施工消防安全。督促企业项目做好消防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有效、数量充足。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突出焊接等明火作业的管理,严格易燃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做好生产生活用电负荷和线路安全检查,停工项目值班人员禁止在宿舍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使用明火,杜绝违规用电导致火灾、触电和烟气中毒事故。

(二)压紧压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优化防范措施和治理手段,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强新领域新业态消防安全监管。根据《青海省新行业新领域新业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规定》(青安委〔2023〕4号)职责分工,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定期开展新领域新业态消防安全评估,查找消防安全薄弱环节,组织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压实单位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提高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质效。加强电气焊作业全链条监管。按照《青海省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青消〔2023〕99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23〕364号),加强作业单位监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环节管理,督促企业规范电气焊作业审批管理,杜绝违规施工、冒险蛮干。加强保温材料全链条监管。要将高层建筑外墙、冷库、室内冰雪活动场所保温材料等纳入监管视线,按照职责,全力做好保温材料安全监管,斩断致灾链条,从源头上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青建城〔2023〕319号),切实加大治理工作力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消防宣传月活动贯穿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始终,深入推进消防宣传“五进”,不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养。要针对冬春季火灾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讲清法律后果,形成全社会参与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局面。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重要节点加大消防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微信、手机短信等媒体平台和LED屏、户外视频、楼宇电视等媒介载体高频次滚动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字幕和公益广告,积极营造浓厚的消防安全共治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责任,全力抓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主动将火灾防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压实工作责任,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二)行业联查整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研判风险,分析通报问题,研究推进举措,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同其他部门会商研判、通报函告、执法衔接机制,固化融入搭车、上门走访、预约培训措施,定期协调沟通和研究处理消防事项,从严从细从实抓好责任措施落实。

(三)加强排查整治。深入开展防火检查,对排查发现存在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动火作业、锁闭安全出口、占用消防车通道等情形的,及时制止、劝阻;问题严重的,立即报送相关主管部门。采取联合执法、专家辅助检查等方式,提升执法质效。

(四)落实行刑衔接。依法从严从重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一案双罚”,杜绝“行政执法偏少,行政处罚更少”等问题,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方案请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厅;12月起,每月23日前报送当月工作小结;2024年4月1日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盛嘉福

联系电话:0971-6113885

电子邮箱:szjtjzyjgc@163.com

 

原文地址:http://zjt.qinghai.gov.cn/html/8/55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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