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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2023年版)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2-14 13:36:13

序号

证明事项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开具

单位

备注

371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3.【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1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72

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特种人员培训部门

376

发票证明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节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7年7月建市[2007]190号)二、申请材料(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9所列材料。

3.【文件】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9月鲁建发〔2008〕8号)第十一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二)综合材料(审验原件,复印件单独成册留存)…7.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发票、校验证明等证明材料。”

售卖单位

376

发票证明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2-3”:(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3.【文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2-3”:(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售卖单位

378

工作场所证明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3”:(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

3.【文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3”:(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2)有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378

工作场所证明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三)事务所资质标准: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复印件。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2022年12月发布,2023年3月实施)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房屋所在地产权登记主管部门或房屋出租人

379

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资格认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修改)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2.【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建设部令第137号)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工作调动证明、退休证及不再返聘的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开具单位为:聘用单位;劳动仲裁裁决书开具单位为;仲裁机关;司法判决书开具单位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证明、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开具单位为:市场监督部门;受到刑事处罚证明开具单位为:“公安机关;死亡证明、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证明开具单位为:医院、公安、司法部门。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79

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资格认定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工作调动证明、退休证及不再返聘的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开具单位为:聘用单位;劳动仲裁裁决书开具单位为;仲裁机关;司法判决书开具单位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证明、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开具单位为:市场监督部门;受到刑事处罚证明开具单位为:“公安机关;死亡证明、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证明开具单位为:医院、公安、司法部门。

381

海关报关单

建筑节能技术

产品认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11月鲁建节科字〔2022〕8号)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

各级海关

385

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境外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节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27.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

386

劳动合同证明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执业师或企业自行提供

394

身份证明

建筑业企业

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二节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所要求材料。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公安机关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安机关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体检合格证明;(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公安机关

395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测机构

397

体检合格证明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体检合格证明。”

医院

401

型式检测报告

建筑节能技术

产品认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11月鲁建节科字〔2022〕8号)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1年之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检测机构

402

进口产品代理销售授权证明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年11月鲁建节科字〔2022〕8号)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

各级海关

405

学历证明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2:(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教育部门

405

学历证明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教育部门

405

学历证明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1.【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教育部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二、申请材料(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6…所列材料。

教育部门

405

学历证明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文件】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教育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教育部门

406

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2-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五条:“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406

营业执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7年7月)(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2…所列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四条第(二):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408

执业证书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文件】《工程勘察资质标准》2-2:(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09

职称证明

施工图审

查机构认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第八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09

职称证明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令,2022年12月发布,2023年3月实施)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二、申请材料(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6…所列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09

职称证明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所要求材料。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10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安全考核部门

411

注册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3.【文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1-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2(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11

注册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12

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二、申请材料(八)申请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十)申请专业乙级和丙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八)条…4…所列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412

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行政审批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1.【法律】《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改)第二节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所要求材料。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行政审批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原文地址:http://js.zibo.gov.cn/gongkai/channel_5ff289d5e637a6fdae5a7ebb/doc_657813ba95d76306c535294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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