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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2-19 13:31:16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上位法规的修编,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于2021年9月启动了《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修编工作。2021年12月,我局完成了《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初稿的编制,经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将《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修订稿)在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同时在三亚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4月14日,反馈途径如下:

一、通过网站在线征集系统留言;

二、电子邮箱请发送至邮箱:sanyalhk@163.com,并在邮件标题处备注“《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修订稿)”;

三、书面意见寄送至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三亚市凤凰路99号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楼108园林绿化管理科,联系人:龚键霞,联系电话:88217917),并在封面备注“《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修订稿)反馈意见”字样。

为了便于联系,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意见的,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1: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修订稿)

附件2:关于《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0日

三亚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修订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界定

第三章 实施与建设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线概念】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财政、水务、林业、公安、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负责本辖区绿线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

第二章 规划与界定

第六条【城市绿线划定原则】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控制的原则,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持生态功能,提升景观效果,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等布局。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八条【控规绿线编制】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明确不同类型城市绿化用地的界线、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九条【修规绿线编制】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附属绿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十条【绿线划定】 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等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的具体分类标准依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施与建设

第十一条【绿线公布】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绿线管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城市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行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线控制图则,编制分期实施计划,完成规划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涉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林地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林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绿地的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绿线调整】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还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四条【绿线建设要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五条【绿线内控制要求】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敞空间的隔离绿地,应当保持主要山体和生态网络的结构完整,除按照规划安排少量休闲旅游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二)一般的隔离绿地,林木覆盖率应当达到80%以上,与绿地兼容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的20%。

(三)沿海、沿河、沿路带形绿地和城市内部的公园绿地,应当以绿化功能为主,除按照规划水利工程、小型的休闲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第十六条【绿地的规划建设要求】 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临时占有绿地要求】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绿地,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着应担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及防灾设施要求】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按规划要求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综合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并报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管线设施要求】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条【绿线内禁止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破坏植被、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和伤害、捕捉、猎杀、放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内绿地要求】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许可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界定绿地率和绿地的地理坐标,划定城市绿线。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绿地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许可中确定的绿地面积、位置,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并组织施工。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进行宣传。

第二十三条【配套建设绿地要求】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附属绿地,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附属绿地建设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附属绿地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绿地绿化养护管理原则】 城市绿地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绿地绿化养护管理】 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应结合绿地的用地性质、权属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养护管理:

(一)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绿化,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园林绿化、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区所属的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

(二)村委会建设的权属为集体组织的公园绿地的绿化,由相应的集体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三)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个人负责建设和养护;

(四)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产权单位、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五)生产绿地的绿化由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六)沿海防护绿地、水库、河道、铁路、公路两侧等责任范围内的绿化由园林、林业、水务、铁路、公路等主管职能部门(机构)分别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可以实行市场化购买服务及社会单位和个人认管、认养制度。

第二十六条【绿线监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各类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处罚】 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zj.sanya.gov.cn/zjjsite/tzgg/202312/735efe143be14fffa9b0e430d81e25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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