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
    动态
  • 联系
    客服
  • 在线
    咨询
  • 服务
    热线
  • 微信
    公众号

关于印发《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管家 建工头条 来源 2023-12-29 16:49:32

渤海新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做好物业服务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障物业服务活动依法有序进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

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及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5日

沧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及退出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稳定,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牢固树立为民思想,提高业主满意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住宅小区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项目服务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进驻及退出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和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有序交接,并制定本辖区住宅小区物业项目进驻及退出管理相关方案,组织协调处理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进驻及退出工作,牵头召开物业管理相关会议,解决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小区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及退出小区有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物业服务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经营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本办法规定的进驻及退出程序,做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工作,保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的延续性。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积极引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进驻及退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

第七条 业主、业主大会应当从物业服务项目的连续、稳定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依法实施解聘工作,保证广大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二章 进驻及退出

第八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建筑规模5万平以下的新建物业项目,经项目所在地的住建局(建设局)批准后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时,可以就是否续聘和解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于业主大会决议生效三十日内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 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解聘、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下列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一)业主委员会决定解聘、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决定自主管理物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否则决定无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之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同时告知辖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居委会相关意见并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应当提前60日)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将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公告全体业主。引导和鼓励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评标专家在沧州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要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要在合同到期或退出物业服务项目90日前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并同时告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

(三)业主、业主委员会应于签退出协议之日起做好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自行管理的准备工作。

(四)居(村)民委员会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物业项目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做好协调沟通工作,指导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以下表决方式:

(一)现场集中开会讨论表决;

(二)书面征求意见表决;

(三)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移动通讯端等形式表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会议议题应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可有效。表决结果由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7日,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公证机构对表决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退出住宅小区,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性工作未完成为由拒绝退出: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要求提前解约,按程序选聘新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且与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或未明确具体期限,业主大会依法依约作出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已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三)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期限届满,业主大会依法生效的表决决定不再续约,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四)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营业执照注销,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依法应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作出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当事人一方对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有争议的,双方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申请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第三章 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新旧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不配合办理交接和履行退出义务。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做好退出物业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至合同终止或双方约定之日。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解聘决定或书面告知30日内,应做好小区档案资料、预收欠收代收费用收支明细、公共收益等资料和账务的清理工作,就交接内容、方式、时间、责任界限及债权债务结算方式与业主委员会平等协商,签订退管协议,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用房、相关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对交接工作有异议的,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可向合法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办理移交手续,并由业主、业主委员会监督确认。交接日当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派员参加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阶段不依法履行职责,无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集物业管理相关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发改部门备案手续从其相关规定)。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指使、强迫物业服务企业强行进驻的,致使住宅小区无法正常承接或退管,由签字同意该决定或指使、强迫的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辖区住建局(建设局)按照《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原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拒不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依法通过司法程序,可持生效的胜诉判决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进驻物业项目管理的,物业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撤出。逾期拒不撤出的,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交接中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辖区住建局(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辖区住建局(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地址:https://zjj.cangzhou.gov.cn/zjj/c100499/202312/61af4f4f837d4013b04ac5f80ea5edf9.shtml

今日热榜

热门企业

人员:53人   |    业绩:108个   |    资质:44项
人员:248人   |    业绩:4805个   |    资质:34项
人员:1978人   |    业绩:458个   |    资质:38项
人员:777人   |    业绩:14个   |    资质:5项
人员:12人   |    业绩:0个   |    资质:0项
人员:31人   |    业绩:59个   |    资质:7项
人员:109人   |    业绩:18个   |    资质:54项
人员:29人   |    业绩:0个   |    资质:35项
人员:9548人   |    业绩:704个   |    资质:48项
人员:10859人   |    业绩:2307个   |    资质:4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