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2年5月3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贵州省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进行安排部署。2023年2月27日,铜仁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建设,推进‘保交楼、稳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3年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2023年7月25日,省委召开半年经济工作会,会议指出,要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调控地产市场政策要求,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8月31日,铜仁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系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大力支持、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需求,提振市场信心,进一步促进铜仁市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相关问题解答
(一)《指导意见》主要从哪些方面制定政策。全文共四个方面19款,分别从大力支持改善性住房建设、持续打造更优营商环境、完善市场供应结构、加大住房金融财税支持等四个方面制定相关政策。
(二)《指导意见》在大力支持改善型住房建设方面有哪些思考。研究出台铜仁市海绵型居住小区规划建设标准,引导房企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和美”的好小区,“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
(三)《指导意见》在全面推行“交房即交证”改革有哪些具体要求。在新建商品房土地出让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交房即交证”条款,切实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及时开展验收备案。
(四)《指导意见》在支持小区新能源汽车配电设施建设有哪些优惠政策和要求。充电设施预留配电房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新建住宅小区红线内配电设施由房产开发商投资建设;存量住宅小区按供配电设施产权所属划分投资建设或改造;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供电企业的,由供电企业提出解决方案;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开发企业或居住社区业主的,由产权所有者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五)《指导意见》在持续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建立市级房地产企业“白名单”融资协调机制,及时更新、动态调整“白名单”。引导金融机构给予房地产“白名单”企业更大、更多信贷支持。开展行业垄断经营乱象清理和专项整治,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水、电、气、热等项目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并投入使用。实行“1+3”方式,即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同步对海绵城市、绿色建筑、消防三个专项进行审查;对项目规划、消防、人防、质量监督进行分段报批报审。
(六)《指导意见》在商业项目性质和用途的政策是什么。支持商业项目调整性质和用途,鼓励已建成的非住宅项目改造为住宅、租赁住房,加快出台“商改住”相关支持政策。合理调整商住和车位配置比例,在商住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时,各地可根据供需关系采取弹性设置方式合理确定商住比。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配比可结合项目性质、地方经济和有关规划管理等因素合理确定。
(七)《指导意见》在商品房去库有存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鼓励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安置,引导和鼓励征地拆迁对象购买商品房;各地可通过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库存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地质灾害搬迁安置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房源;组织搭建各类线上线下购房平台,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充分发挥我市绿色生态优势,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周边省份及沿海发达地区集中开展房地产项目推介。
(八)《指导意见》在住房金融财税支持方面有什么具体政策措施。降低贷款保证金比例,鼓励金融机构降低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释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用于项目建设。给予购房人信贷支持,适度放宽个人信用限制,对不属于恶意逾期的客户,给予信贷支持。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购(租)房需求,下调二套房首付款比例;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市外(省外)公积金缴存对象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享受本地公积金贷款政策;优化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购(租)住房支持力度;放宽“保交楼”项目新建商品房购房业务受理时限。实行购房消费券补贴。鼓励给予购房人政府消费券奖励,各地结合地方财力情况,在2023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缴纳契税的,按区县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发放消费券。
(九)《指导意见》具体从什么开始实施,并有什么要求。自2023年8月31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我市前期已颁布的政策措施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意见执行。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原文地址:http://trsjs.trs.gov.cn/ywgz_500582/fdcy/202407/t20240726_851626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