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新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促进采购工作公开、透明、公正,保障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法规性文件。
二、修订内容
新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本次全文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采购活动透明度提高
为提高采购活动透明度,新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增加了相关规定。例如,所需采购项目公示时间从15天延长到30天,采购程序公示内容增加了采购标的和采购文件等细节信息。
2.采购方式多样性提高
新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增加了政府集中采购和省内联合采购的规定,这使得政府采购方式更加多样化,同时也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和提高采购效率。
3.采购品质维护
新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加强了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对采购品质的要求。这样可以保障采购品质,确保采购工作的质量。
4.采购资金管理规范化
新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加强了采购资金的管理规范化,严格要求采购资金的使用,坚决防范和打击任何形式的贪污行为。
三、全文修订的意义
本次新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文修订的意义重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规范采购活动
全文修订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透明、公正。这可以有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政府工作的公信力和公信力。
2.降低采购成本
增加政府集中采购和省内联合采购的规定,可以降低采购成本,促进采购效率提升。
3.提高采购质量
加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和对采购品质的要求,可以保障采购品质,确保采购工作的质量。
新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文修订,旨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修订后的条例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法规性文件,对政府采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新疆政府采购工作一定会不断创新,不断进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新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保障应用政府采购资金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人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询价、竞技性谈判、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注重合理性、经济性、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注重全面预算和全过程成本管理,推动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提高。
第二章 政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明确政府采购的需要和预算,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其职责,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
第六条 政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考核机制,提高政府采购风险管理水平,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采取竞争性谈判、招标、询价、竞技性谈判、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政府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政府采购计划应当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启动采购程序,确保预算资金按期使用。
第九条 政府采购人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招标、询价、竞技性谈判、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采购方式的规定,合理确定采购程序。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和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严格履行,凡是履行不当、质量不合格和无法完成任务的,应当按照合同实施的违约责任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出现合同变更、提前或者延迟履行等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签订的合同协议处理。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预算管理、拨付管理和使用管理,并监督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计划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于年度预算报告当中公开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并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受到接受行政处罚等法律制裁。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采购活动并通报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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