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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有何区别

来源 2022-05-17 09:50:06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看似相近,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核心区别点在于:竞争性磋商以较高分中标;竞争性谈判以较低价中标

 

具体差异

 

(一)采购文件发售期限

 

1、磋商文件: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谈判文件:发售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二)递交投标文件时限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三)澄清修改时限

 

1、竞争性磋商:规定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5日,则应当顺应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

2、竞争性谈判:规定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若不足3个工作日,则应当顺延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四)最终报价人数要求

 

1、竞争性磋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竞争性谈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五)报价要求

 

1、竞争性磋商:价格分值较高可占总分值60%;

2、竞争性谈判:价格权重。

 

(六)评审方法

 

1、竞争性磋商:较高分中标;

2、竞争性谈判:较低价中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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