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关于修订《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22年8月22日印发《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国发34号文”)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切实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发34号文”和“实施细则”要求,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高质量、大力度地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审查内容和流程
(一)审查内容
1.审查对象。本部门制定的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业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监管执法)、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我局起草的需提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审议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草案,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审查方式。局机关各科室在制定上述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自我审查后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需在出台前报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3.审查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4.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明确实施期限。
(二)审查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在起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按照“起草科室自我初审+政策法规科复核审查”的程序进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出台。
1.初审。各科室在起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严格对照各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2.复审。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复审机制,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局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复审。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机制。局机关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领导小组职责一是统筹协调推进全局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全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总体指导,协调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二是加强与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三是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统筹部署,督促各科室认真做好政策措施的宣传等工作。
(二)建立定期评估清理机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各科室对起草并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起草科室应将定期评估报告报政策法规科(复核审查部门)存档,由政策法规科(复核审查部门)统一将定期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经定期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三)建立咨询会审机制。对出台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起草科室或复审科室可以组织内部科室联合审查,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可以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或会审请求。提出咨询请求时,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回应机制。建立我局政策措施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存在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情形的投诉举报,并建立相应的回应机制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五)建立适用例外规定备案管理机制。凡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由起草科室说明理由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由复审科室进行复核。复核中,认为不符合例外规定适用条件的,或对适用例外规定理由表述不充分的应退回起草科室;认为符合适用例外规定情形且理由表述充分的应予通过复审,并设立适用例外规定台账进行记录,适用例外规定台账应包括起草科室、审查时间、适用情形、适用理由、实施期限、逐年评估记录等相关信息。起草科室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应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审查队伍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审查力量,组织全局同志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理解,提高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强化督促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和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严格审查程序,注重过程留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三)加大宣传引导。积极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进展和成效,强化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增强公平竞争意识,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原文地址:http://zjw.xinyu.gov.cn/zjw/qtygwj/2025-08/20/content_faaf60db2f4f45378226f7524347fc8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