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取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及其承担的施工项目。
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1 企业主体责任
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应建立覆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形成有效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2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三、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3.1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照工程造价的2.0%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和咨询,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建立专用台账,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企业财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门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时间和考核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且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3 安全技术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1 安全防护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米。临街脚手架、临近市政道路的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等危险部位,应当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4.2 施工机械设备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3 临时用电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编制用电组织设计,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设计配电系统,设计防雷装置,确定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电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5.1 安全检查制度
企业应建立分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各级各部门的检查职责和检查频次。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项目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班组每日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危险源辨识和监控情况;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应急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管理情况等。
5.2 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6.1 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储备和维护;现场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和控制措施等内容。
6.2 事故报告与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