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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采矿资质可以进行矿石开采吗?法律风险有哪些?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0 21:51:12

核心结论:无证采矿是违法行为,法律风险极高,严重者将构成犯罪。

在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原则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石,即构成非法采矿。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惨痛案例作为支撑。下面,我们将从法律规定、具体风险、例外情形和政策趋势几个层面进行深度剖析。

一、 法律明文禁止:无证即非法,这是红线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设立了“非法采矿罪”,明确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不仅指从未申请过,还包括:

1.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

2.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越界开采)

3.未按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

4.在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

即使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也不代表拥有其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一个典型案例是,某公司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项目建设,但在未办妥采矿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工地开采的石头对外销售,最终公司负责人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

二、 面临的具体法律风险:行政、刑事、民事三重责任

无证开采者将同时面临多重法律制裁,代价沉重。

1. 行政责任:高额罚款与设备没收

根据2025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力度空前加大:

罚款:对无证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开采矿产品市场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高额保底罚款:如果没有采出矿产品或价值不足10万元,也将面临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即使“白干”没赚钱,也可能被罚巨款。

没收工具:可以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

屡次违法升级: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可能直接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

2. 刑事责任:身陷囹圄的关键“数额”与“情节”

是否构成犯罪,核心在于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主要量化标准如下:

| 情节认定 | 主要标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 | 刑罚幅度 |

| :--

  • | :--

  • | : |
  • |情节严重(入罪门槛) | 1.数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
    2. 在规划矿区、重要价值矿区或开采保护性矿种,数额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
    3.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 1. 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五倍以上(即通常为50万至150万元以上);
    2.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以上数额标准会随经济发展和司法解释更新而调整,但严惩的司法导向不会改变。例如,在长江流域等生态敏感区非法采砂,因其危害更大,立案标准更为严格。

    3. 民事责任与生态赔偿:得不偿失

    除了罚金,行为人还需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更重要的是,必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这意味着非法采矿者不仅要“吐出不法所得”,还要为恢复被破坏的山体、植被、水体等付出高昂成本,往往是“赚小钱,赔大钱”。

    三、 例外情形:法律留出的“小口子”

    法律并非“一刀切”,2025年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三种无需取得采矿权(进而也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1.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2.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

    3. 国务院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必须注意

    严格限制用途和矿种:仅限于“普通建筑材料”(如砂、石、粘土),且前者为“自用”,后者为“本工程使用”。任何形式的销售牟利行为都将使该例外失效,重回违法范畴

    仍需遵守地方监管:即使是上述情形,也需遵守省一级的具体监督管理要求,不可随意乱采。

    工程采挖另有规定:对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自然资源部已有文件明确,在批准用地范围内因施工产生的砂石料,若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可不办采矿证。

    四、 政策与监管趋势:打击持续高压,技术手段升级

    近年来,国家对矿产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从修订《矿产资源法》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到多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都释放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监管方式也日益智能化,卫星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智能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被广泛应用,使得非法采矿行为“无处遁形”。司法机关对非法采矿罪的打击更加注重“刑罚+修复”的双重效果,不仅要判刑罚款,更责令行为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实现惩治与保护并重。

    抱着侥幸心理进行无证矿石开采,无异于法律边缘的“刀尖跳舞”。其法律风险是系统性的、毁灭性的,从高额罚款到刑事犯罪,从赔偿损失到生态修复,任何一环都可能让行为人倾家荡产、身败名裂。合法经营,依法取得采矿许可,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唯一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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