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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辐射防护设计资质的法律法规依据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2-16 18: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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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审批的强制性要求

新建、改建或扩建医院放射工作场所(如放射科、核医学科)时,其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设计阶段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放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评价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二、审批权限与流程

1.设计审查

  • 建设单位需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早期法规)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现行条例)申请设计审查,提交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材料。
  • 大型辐射装置(如放射治疗设备、γ辐照装置)需由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 2.竣工验收

  • 项目竣工前须进行防护效果评价,并向省级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三、设计单位的资质条件

    辐射防护设计需确保以下合规性(间接约束设计单位资质):

    1. 场所、设施及设备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及安全防护要求

    2. 配备具备辐射防护专业知识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及必要防护用品;

    3. 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多部门协同监管

    1.现行监管主体

  • 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负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公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 2.特殊要求

  • 涉及放射性废物(废水、废气、固废)排放的项目,需提前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现行依据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为核心,辅以卫生部令第17号 及《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的具体细则。设计单位需严格遵循省级部门审批要求及国家强制标准(如GB8703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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